本所律师王吉仓、曹东升承办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沧州晚报报道
2009年8月15日,沧州晚报第三版刊登了一篇报道,东光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衡水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人路某及两名股东,于2006年冬季,以金钱利诱方式,出价20万元收买了东光县某化学有限公司员工杨某、王某。随后,窃取了东光县某化学有限公司“连续氧化新工艺”的商业秘密。在2007年1月至5月期间,衡水这家公司利用窃取的技术建成三套生产设备,共生产DSD酸产品4900余吨,给被侵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并对被告单位判处了罚金。
受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尊严。这起案件能够顺利侦查、起诉、判决,除了各办案单位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外,全程参与诉讼的本所律师也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在全国DSD酸市场具有相当实力的知名企业河北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坐落在东光,以下简称东光某化工公司),发现一些客户不正常压低产品价格并大幅度减少了订货数量。造成这种后果的是衡水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小型化工企业。以往衡水的这家企业由于生产工艺落后,成本较高,根本无法和东光某化工公司进行市场竞争。经过初步调查,衡水这家企业使用了相同的生产工艺。这种生产工艺(技术)是东光某化工公司与河北工业大学联合研究开发的,从未授权其他企业使用。
东光某化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有人泄漏了本公司的秘密技术。经东光县公安机关侦查,公司员工杨某、王某与衡水的这家企业联系密切,收取了20万元费用,向该企业泄漏了生产技术,并多次去该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案件发生后,作为东光某化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海岳律师事务所靳长征主任,就应邀指派同为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王吉仓和曹东升律师作为受害企业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处理。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非法交易、泄漏技术秘密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固定,为了防备法院审理阶段出现证据不足的问题,律师建议办案机关对相关技术性问题,如相关技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衡水这家企业使用的技术是否与东光某化工公司的技术相同、相近或者相似,是否构成技术侵权,东光某公司的经济损失或者衡水企业的利润数额等进行司法鉴定。
公安、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委托北京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东光某化工公司的技术属于秘密技术,不是公开的公有技术;衡水公司使用的技术与东光公司的技术具有相似性、相关性。对于经济损失司法鉴定方面的建议,因当时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相当充分,企业销售数额的同比降低数据以及衡水公司的销售数额等数据很多且有会计(审计)方面的评估报告,办案机关暂时没有委托对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单位和部分被告人主张衡水公司的技术与东光某化工公司的技术不同,相关技术不属于秘密范畴,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被告单位和各被告辩护人提出了较为充分的辩护意见。面对北京权威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基本上是无言以对。损失数额是定罪量刑(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事实基础,鉴于此,律师再次当庭口头并在休庭后书面代理受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涉案价格鉴证部门进行涉案价格鉴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委托东光县涉案价格鉴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中心不仅采用了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也采纳了律师事先调取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工商登记中衡水公司的几份年度经营报表)。价格鉴证结论是衡水公司按照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销售利润所得800余万元。该结论足以使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被定罪。该结论比原来办案机关提交的审计数据数千万元减少了很多。
对涉案价格鉴证报告再次开庭质证中,各被告和辩护人虽然对鉴证结论仍持有异议,但面对详实的数据和自己公司的报表等证据,不得不认可鉴证结论,不再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各方面对鉴证结论中的800余万元的损失数额远比此前审计报告中的数额低,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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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晚报
2009年08月15日 第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