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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仓律师代理的訾瑞龙诉孟村县政府撤销宅基证一案一审胜诉

时间:2009/9/1 15:17:25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098次
   

王吉仓律师代理的訾瑞龙诉孟村县政府撤销宅基证一案一审胜诉

    日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孟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97)030307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本所王吉仓律师代理的訾瑞龙诉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一案一审胜诉。

    訾瑞龙夫妇常年在天津打工。金融危机来临,二人回到老家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宋村。

    2008年8月11日,訾瑞龙接到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送达的的《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同村村民訾瑞健一纸诉状将訾瑞龙起诉到孟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排除堆放在他家宅基地上的土和厕所。訾瑞龙夫妻非常气愤,也感到莫名其妙:自己家花钱买的饲养处的房基,何时成了訾瑞健家的宅基地了呢?!

    訾瑞龙是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宋村第3生产队的农民。1982年,第3生产队将分队后不再使用的饲养处分配给本生产队的6家农户,訾瑞龙以父亲訾金成的名义向生产队交纳了500元购房款。1987年前后,分得原生产队饲养处房屋的农户相继将原房屋拆除,重新建设了房屋。訾瑞龙家由于经济困难,在拆除了原7间房屋的东头位置先建设了4间房屋。西头的3间房屋被推倒垫了原地基,后因周围地基不断涨高,訾瑞龙又先后垫过多次土,准备在经济好转后再建新房。

    1990年5月,訾瑞龙向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28.20元及办理宅基证工本费15元,由村委会上交上级部门办理宅基证。但有关部门至今没有向訾瑞龙发放宅基证书。

    2008年8月11日,訾瑞龙接到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送达的第三人向该院递交的《民事诉状》和《传票》。后在诉讼过程中得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訾瑞健办理了宅基地登记,向其颁发了孟宅集建(97)字第030307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訾瑞龙了解到,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1997年为訾瑞健办理宅基地登记,向其颁发孟宅集建(97)字第030307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当时訾瑞健还未满16周岁。

    訾瑞龙经咨询法律工作者,认为孟村回族自治县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在法定期间内于2009年9月16日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沧政复字第(2008)0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訾瑞龙“未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不能说明其是争议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主体,对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为由,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使用证》。

    2009年1月23日,訾瑞龙接到了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寄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他百思不得其解:自己花钱买的宅基,房屋推倒后垫了宅基,后来还花钱垫过土,至今上面还有自己修建的厕所、种植的树木、堆放的柴草等,难道没有权利提出要求吗?市政府都维持了,法院还能公正审判吗?

    带着众多疑问,訾瑞龙找到了海岳律师事务所王吉仓律师。王吉仓律师帮助訾瑞龙分析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诉讼前景,劝导訾瑞龙夫妻坚信事实和法律,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

    海岳律师事务所接受訾瑞龙的委托,指派王吉仓律师代理其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訾瑞龙认为,沧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切实履行复议职责,没有认真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决定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不服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行政和人情干扰,公正司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办理土地登记及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王吉仓律师始终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补充搜集了大量证据,提交给法庭,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最终确认孟村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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