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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9 14:40:35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作者: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5086次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康健生

■ 案 情 简 介

   一九九四年六月始,北京××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省××构件厂就开
发60立方米/h混凝土自动化搅拦站样机项目开始洽谈。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构件厂与×
×公司签订了“建立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60立方米/h混凝土自动化搅拌站样机的意见书”。
同年七月二十日双方形成了关于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九月十八
日,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委托方为(甲方)××构件厂,研究开发方(乙方)为××
公司,合同书约定根据国家级火炬计划的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率为60立方米/N
混凝土自动化搅拌站样机,并组织样机工程的实施,双方共同负责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项
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为550万元,由甲方提供,其中甲方支付给乙方400万元,完成搅拌楼
系统。甲方完成搅拌楼以外配套工程及土建工程150万元。对付款方式及期限、购置的设备、
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等作了约定。
在合同签订前,××构件厂与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洽谈合资成立苏州××水泥成品有限
公司,由××构件厂以厂房、设备,现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合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水泥成品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构件厂的
全部资产均纳入合资公司。同年12月12日,××公司在征得国家冶金部,国家科委有关部门
同意下,由××水泥成品有限公司,××构件厂,××公司签订协议,将由××构件厂参加
实施的国家级火炬计划60平方米/N混凝土自动化搅拌站变更为由苏州××水泥成品有限公司
和××构件厂共同参加实施,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进度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完成系
统设计、施工图纸、设备订货清单,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六日完成机械、电气、钢结构成套设
备出厂检验,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六日竣立投产,支付使用;二、付款日期,一九九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付75万元,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付75万元,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付200万元,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付50万元。该协议书由苏州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水
泥成品有限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汇付给××公司指定单位75万元,一九九五年二
月二十一日,××水泥成品有限公司汇付给25万元。同年三月一日,××公司对上示英合计
100万元出具收条。 后,××水泥成品有限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同年五月始,××公司多次与
××水泥成品有限公司联系,希望尽快履行合同条款。××水泥成品有限公司以合资公司股
东间的矛盾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江苏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提起反诉,要求驳回××水
泥成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一审判决。1、驳回××水泥
成品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并返还100万元给××水泥成品有限公司等诉讼请求。
2、判决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的技术开发合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的协议书终止履行。
3、××水泥成品有限公司赔偿××公司损失320.7万元扣除合同履行中所付款100万元,余
款人民币220.7万元,由××水泥成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水泥成品有限公司承担。
××水泥成品有限公司与××公司对判决都不服,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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