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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9 14:40:04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作者: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5373次
   

 
■ 案 情 简 介

   原告:××信用合作社

   被告:甲厂

   被告:乙厂

  1993年3月4日,××信用合作社与甲厂签订了 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厂在××信用合作
社借款1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货,还款日期为1993年5月20日,利率16.8%,借款方保证按合
同规定使用贷款,不得进行违法经营,贷款到期归还,如超期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息,乙厂对
此合同予以担保,并约定担保方保证借款方贷款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由担保方负责
还全部贷款利息和加罚利息;贷款方在借款方贷款不能归还时,可扣收借款方及担保方担当
贷款及利息总额的资产,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甲厂收到款项数天后借给丙厂50万
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甲厂于1993年11月2日偿还了36万元本金及利息40993.56元,并在《城
市信用社(借据)》结欠金额栏写明结欠金额64万元,××信用社自贷款到期后每年都向甲
厂催款未果,遂××信用社提起诉讼。

■ 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2、在证明诉讼时效问题上,双方各举出同 一人的两份不同的证言,应如何认定的问
题。
   3、本案是否适用《担保法》。

■ 办 案 过 程

  ××信用社委托我做为其代理人,认真调查取证,发现此案的关键是一个时效问题。 在
一审过程中,被告甲厂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在本案担保中有独立保证期间,
在该期间内原告没有主张权利应免除担保责任;贷款100万元分给某厂50万,未经担保人同意,
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担保法》第24条之规定,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担保责任应免
除。
  我方对此提出相关代理意见: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应
严格履行。
  2、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关键的证据是李增田的证言,因与原告方提供的
李增田的调查笔录相矛盾,且有朱惠章(该厂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
为证。
  3、关于二被告借给XT50万元,而未通知相担保人一被告为由,主张适用《担保法》的主
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 3条规定:“对在
《票据法》、《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在《担保法》实施前,应适用《担保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
定。该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限,应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在被保证人 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我的代理意见全部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在上诉期内,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仍就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争论,其中最主要就是针对李增田证言问题。
  对此,我方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1、本案的关键证人李增田是甲厂的原厂长,又是该厂合伙人之一,该人就同一事实情
节为债权人××信用社证明“贷款逾期后,时效几经中断。”随后又为担保人 乙厂出证否定
已经证明过的内容,导致债权人与担保人 各执一词。
   2、李增作为甲厂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在同种条件下所做的不利于甲厂的证言效力优于
其他证言效力。就李在此纠纷中的特殊身份,其承认续存债权债务关系的证言应予采纳。
  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又一次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了“维持
原判”的最审判决。

■ 办 案 体 会

  1、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同一证人在为双方作出不同内容证言的情况,应查清其是否
为哪一方有利害关系。
  2、理解法律实质 本案应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亦中断”的规定,这对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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