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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遭侵权 诉争得巨款

时间:2005/1/19 14:38:38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作者: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5476次
   
——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诉海南 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案执行

   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单继泽 王永富 律师

2001年4月26日,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经理史砚华接过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主任单继泽从
海南执行回来的283.7万元的支票,如释重负地笑了——历经四年的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诉海
南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这四年当中,单继泽主任和农林机械公
司并肩作战的艰辛,用“艰苦卓绝”这四字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一、无辜被处罚,其中有分差
  1997年4月12日,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与河南日月神集团签订一份协议书,确定沧州市农
林机械公司为河北省范围内的总经销商,一年内完成5000辆以上的摩托车销售任务。按《日
月神集团摩托车总经销联合体董事局章程》规定,年终由日月神集团支付1000万元用来奖励9
个联合体成员,其中300万元用来奖励经销商,700万元奖励完成合同任务的成员。
  1997年,沧州市市居民王宝森从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购买一辆新大洲XD80摩托车。海南
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打假办”的职工苑某为王宝森出具证明,称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所
销售的新大洲XD80摩托车系假冒车,鼓动王宝森向沧州市工商局投诉。沧州市工商局于1997
年6月13日突然查封扣留了农林机械处存放销售的新大洲XD80摩托车55辆。随即而来的便是沧
市工商第62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农林机械购进的新大洲XDZ80T摩托车系冒牌产品,并对农林
机械公司处以罚款,对库存摩托车限价销售。这一连串的行为使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的新大
洲摩托车火暴的热卖场面戛然停止。农林机械公司得知促使工商局作出处罚的直接依据居然
是海南新大洲一纸未经过实地检验的鉴定书,不服处罚决定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经过长达近两年的艰难的行政诉讼,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终审判决
维持了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林机械公司经销的XDZ80T摩托
车不属冒牌产品,依法撤销了沧州市工商局所作的第62号处罚书。该行政诉讼案曾被沧州电
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行政诉讼虽然赢了,但因无辜背上了售假的黑锅,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咽不下这口气:
处罚决定作出后,对于农林机械公司多年来一直口碑上乘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破坏,使农林机
械公司售假的臭名一夜之间传扬出去,正常经营陷于停顿,已购货者纷纷退货,想购货的老
客户退避三舍,过门不入。企业利润急骤下降,好端端的企业瞬间变得面目全非。
  二、内部起纷争,殃及老百姓
  这场风波的源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河南日月神集团内部的纠纷。
  双方自1994年5月建立了合同型联营合作关系,双方在联营协议中约定,新大洲公司研制
开发的“XDZ80”新型摩托车,由河南日月神集团投资1000万元作为共同开发的费用;海南新
大洲公司负责提供整车成套散件,河南日月神集团进行组装,使用新大洲公司的产品目录、
产品商标、产品说明书、贴花、商标、合格证,由新大洲公司负责包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新大洲公司与日月神集团又多次订阅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同意河南日月神集团对其组装的产
品,自行生产、销售。
  因联营中出现摩擦,双方由相互指责对方违约发展到最后对簿公堂,形成诉讼。新大洲
公司与日月神集团在一审诉讼中曾达成了一份《谅解备忘录》,约定:1、80型和125型两种
车型的生产由林州联营厂承担,生产期限以原联营合同为准。2、新大洲公司在履行联营合同
过程中,在为史家河公司提供了1172套80型散件外,另提供一批80型车散件,新大洲公司认
为散件价值为457.1万元。3、在双方重新签订合作合同前,新大洲公司不得采取不利于联营
厂生产80型车的各种活动。
  在备忘录签订后的1997年3月28日,海南新大洲公司应史家河的要求先后向山东和广西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林州联营厂生产的XDZ80型摩托车系合法生产的证明。然而《备忘录》
的墨迹未干,新大洲公司向全国各地发出的信函电波尚未消失,新大洲公司却撕下了其虚假
的面纱,挥舞起“打假”的大棍,面对昔日的合作伙伴,背地里使下了脚绊。新大洲公司上
演了一幕贼喊贼的荒唐闹剧。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大洲“打假”虽不是情愿可又是没办法的办法。因为根据我国《汽
车工业产业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国家严禁利用“联营”加“异地分厂”等方式方法转让出
卖产生型号及合格证。殊不知“城门失火殃及池渔”,新大洲的打假要借助于形式,要实施
手段,无奈经销商就成了首先其冲的靶子,客观上成了无辜的牺牲品和受害者,而其目的就
是利用诋毁像农林机械公司这样的经销商的办法达到破坏日月神集团营销网络市场的目的。
  三、中院到高院,四年磨一剑
  农林机械公司成为联营两方“内部纠纷”的牺牲品。为了讨回公道,挽回损失,单继泽
律师再三全衡利弊,代理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于97年12月13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将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林州联营厂列为第三人,赔偿因其侵
权行为给农林机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37.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
利影响。
  本案的难度可想而知,被告新大洲公司系全国知名企业且这场官司源于其内部纠纷,这
两个原因使得律师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又无形地增加了难度。作为农林机械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单继泽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得了充足的证据,一审判决农林机械公司胜诉。被告新
大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1998)经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新大洲公司与河南日月神集团这场内部纠纷也下了
定论:确认其两者之间的联营合同无效。鉴于此原因的存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
回重审。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确认新大洲公司与河南日月神集团的联营合同无效,单继泽律师认
为:两者为农林机械公司的共同侵权人,应向法院申请追加河南日月神集团为被告。
  重审法院接受了农林机械公司的申请,追加河南日月神集团为第二被告。
  2001年1月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大洲公司与河南日月神集团
所属的史家河村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农林机械公司退还被告史家河村尚存的摩托车75辆
;被告史家河村返还原告农林机械公司退还摩托车款、贷款、设立销售网点垫付款及其利息
;二被告在《河北日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送达后,海南新大洲公司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激
烈、艰难的庭审较量,2001年4月20日,省高院终于下达了众望所归的判决:变更原判新大洲
公司赔偿农机公司经济损失3021378元为2021378元,变更史家河村委会返还农机公司
938233.9元。
  四、执行三百万,终尝胜利果
  判决生效以后所要面对的问题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一个老声常谈的问题,而且本案跨省幅度大增添了执行的难度。农林机械
公司在执行阶段委托单继泽作为其全权代理,协助法院办理执行相关事宜。
这起案件同样引起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此次执行加大了力度,派出了中院的精兵
强将。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单继泽律师随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执行庭的多名法
官冒着酷暑赶赴海南,对新大洲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功夫不负有心人,强大的执行阵容、充分的准备和得力的强制措施使执行工作进展顺利
,海南新大洲应当赔偿的巨额赔偿款项全部划拨。并肩战斗,企业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律师
的丰采也得以淋漓尽致得发挥,这场商誉侵权案历经四年鏖战,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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