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岳律师事务所
首    页   海岳简介 机构人员 海岳信息 经典案例 本所荣誉 重点客户 业务范围 在线咨询 最新业务
  当前位置:首页>>海岳信息>>2003年第22期


2003年第22期

时间:2004/11/1 15:30:07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171次
   

海 岳 信 息
2003年第22期(总第100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3年11月3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海岳视点 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海岳视点

编者按: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日前在全省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上被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

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司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命名为

“河北省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我所主任靳长征同志作为先进单位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并作为唯一的先

进单位代表在会议上介绍了海岳律师事务所“热情助残献爱心、诚心服务创优质”的事迹。为了进一步规范

本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此前酝酿已久的《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暂行

办法》在11月1日正式执行。现将其登载如下,以供研讨。

 

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依据《律师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为积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沧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

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支持和鼓励全体律师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

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上的倾斜。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四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直接找“海岳”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实施法律援助或法

律救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 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五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找“海岳”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或法律救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确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

第六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审核、受理并指派的各类代理事项。

第八条,每月第二个星期日即“海岳义务法律咨询日”,免费为各类当事人解答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

三、法律援助审批和实施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向律师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乡级以上单位);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条,接待部负责接待并详细登记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及当事人的住址,通讯联络办法,连同第九条中提交

的证件、材料一并送本所主任(或合伙人)审核后,指派到主办律师。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事项实行律师轮流承办和专业部律师专业对口援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办理已接收的法律援助案

件。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主任(含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

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 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三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交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案件办结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

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四、鼓励政策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倡导律师 的奉献精神,鼓励各专业部室办理和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也要

关心奉献者,除有关部门的补贴外,在本所内部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如平衡案源

收入或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交通、通讯、公文费用等方面给予方便与照顾。

第十六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此项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

收财物价值1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本所合伙人会议。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总编辑:刘剑 编辑:兴斌 王吉仓 陈燕 打印:陈燕 份数:25
地 址:沧州市新华中路46号交通宾馆西配楼三楼

 
2003-12-23

 

 ·上一条:2003年第21期 (11-1)
 ·下一条:2003年第23期 (11-1)
 相关信息:2003年第22期
 尚无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Copyright 2004-2011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3-2-20号(沧州市交通局通翔园东侧)
电话:海岳律师事务所通讯录 传真: 0317-3071791
E-mail: haiyue-lawyers@163.com   冀ICP备180205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