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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9期

时间:2008/11/20 9:56:56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530次
   

 

海   岳   信   息

第    9   期(总第155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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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视点】


胡爱军律师赴京参加第八期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

      近日,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爱军赴北京参加第八期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这是海岳律师事务所继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派出律师参加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之后,第三次派员参加。
      环境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海岳律师事务所的领导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关注民生,关注环境问题。海岳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参加环境法律实务的研习,并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2007年,海岳律师事务所王吉仓、曹东升律师受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为青县两起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支持他们参加民事诉讼,产生了很大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其中,两位律师参与的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关注的刘才祥诉小洋人生物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的污染侵权案件历经四年已经终结,刘才祥获得了比较满意的经济赔偿。
      为形成团队合力,提高代理环境侵权案件的水平,海岳律师事务所加强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再次推荐热心环境保护、同情弱势群体的胡爱军律师参加本次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的研讨活动,通过参加这次研讨活动,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丰富了经验,增强了能力。
 
                                     (王吉仓)

认真履行职责  为读者答疑解惑

      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成为《沧州晚报》律师咨询台专门法律咨询律师后,坚持了每周一下午3点至5点有律师准时接听咨询电话的制度,以保证为当事人提供及时、高质量的免费咨询。近期,海岳所李华律师针对赵女士的疑问,予以了耐心细致的解答。鉴于该问题为人们普遍关注和困惑,现将其刊载如下:
      问:我和丈夫在2005年离婚,6岁的孩子由我抚养。之后,我曾于2007年两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儿子随我的姓,公安机关却让我出具孩子的父亲同意更改姓氏的证明。请问,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6周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其父亲和母亲共同行使。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上述批复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办理更改姓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合理的、适当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公安机关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更名申请不予办理是合法的。


【滴水藏海】


    我要对年轻的辩护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却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和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做作。
                                                                                        —— 戈帕尔吉·梅罗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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