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岳律师事务所
首    页   海岳简介 机构人员 海岳信息 经典案例 本所荣誉 重点客户 业务范围 在线咨询 最新业务
  当前位置:首页>>新法速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时间:2007/12/29 21:44:54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630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2-29)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2-29)
 相关信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尚无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Copyright 2004-2011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3-2-20号(沧州市交通局通翔园东侧)
电话:海岳律师事务所通讯录 传真: 0317-3071791
E-mail: haiyue-lawyers@163.com   冀ICP备180205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