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当前位置:首页>>新法速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
Copyright 2004-2011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