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第 11 期(总第145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7年11月22日 ━━━━━━━━━━━━━━━━━━━━━━━━━ http:www.haiyue-lawyers.com.n mail:haiyue@heinfo.net
【海岳动态】
用“十七大”精神指导实践 认真谋划“海岳”的科学发展之路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11月16日全体人员大会侧记
2007年11月9日至13日,海岳律师事务所主任靳长征参加了为期四天的“全省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为全面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和重点,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1月16日下午海岳所召开了以“用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共谋海岳科学发展之路”为主题的全体人员大会。 在全体人员大会上,靳长征主任首先传达了“全省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的精神,他讲到: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本所律师一定要以十七大和这次培训为契机和起点,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此,靳长征主任对本所人员提出三点要求: 一、胸怀大局 全所律师要始终牢记社会主义律师的根本属性,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发挥律师特有的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社会稳定、和谐服务。 二、立足本职 结合律师本职工作,加深理解律师职业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应有的作用,保持职业操守,常常以“假如我是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强化为民办好案,服好务的意识。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在投身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追求一流工作业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科学发展 十七大报告的核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在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治理论,是在适应中国改革和发展新目标和新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全新的治国理政的理论体系,律师事务所自觉地汲取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营养,紧密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改善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将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乃至律师的服务水平的提升起到极其重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信任和关怀,海岳所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也获得了很多成绩和荣誉。但是,面对沧州作为全省经济发展增长极和隆起带所带来的日渐扩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以及固有的传统律师服务的新要求,全体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还存在的不足能力和落后的思想意识,急待我们思考和改正: 第一,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对律师服务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意识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第二,执业存在商业化倾向,个人利益严重、自我意识突出。 第三,年轻律师对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缺乏面对的勇气,信心不足,办法不多,而且对眼前的利益关注较多,不能正确找准定位,缺乏对事业和人生的追求。 第四,有的暮气沉沉,精神不振,甚至“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作风疲沓,业绩很差。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着律师的个人形象,也制约着律师事务所整体发展,如何加强律师队伍的整体建设,使律师事务所更好更快的发展,是每个律师或者每个律师工作管理者都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省政法委王其江书记曾到全省律师培训班上慰问了与会代表并发表了讲话,王书记的讲话既肯定了全省律师工作的成绩,也对加强律师工作提出了意见,特别是讲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时重点指出:律师一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靳长征主任讲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要落实好三个“在于”: 第一,价值在于服务。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便是律师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只有提升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辐射,才能使律师人生价值最大化。 第二,地位在于作为。 要想在各级领导心目中有地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有地位,在社会各界有地位,关键在于你对工作的贡献、对社会的贡献、对人民的贡献,只有以奉献为已任,视尽责为快乐,才能提升你个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才能提升整个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 第三,安全在于管理。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律师执业安全问题越来越突显,每个律师事务所只有在管理上下足功夫才能对每个律师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执业环境,这就包括实行思想教育、制度约束、机制制衡、文化教养等多措并举,而每个执业律师必须自觉接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多一份认真就少一分失误,多一份责任就少一分风险。 最后,律师们纷纷结合工作实际发表观点,并展开讨论,大家一致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解方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真正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促进者和保障者。切实承担起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使命,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律师在线】
咨询人:张(先生) 问题:我续过弦,与现在妻子结婚前买过房子,婚后我将房产证的名字换成了我儿子(与前妻所生),现在我与妻子要离婚,请问我妻子对这套房子有权要求分割吗? 解答律师:王吉仓 您好。 根据您的陈述,我个人认为,您妻子无权主张房子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您与现在的配偶结婚前的房屋是您的个人财产。无论如何,您将房屋的产权证书改为您儿子的名字,均与现在的配偶无关。因此,她无权对房屋主张权利。 当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和您现在的配偶对房屋的归属有协议,且该协议不存在侵害他人的权利等无效的情形,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您说在婚后将房产证的名字改为您儿子的名字,不知您履行的什么手续--是改名?还是过户。如果过户手续中有赠与、买卖等合同,应当认定为您赠与您的儿子或者出售给您的儿子。具体情况不清,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具体的判断。
【滴水藏海】
其实,若是律师身上真有所谓最重要的品质,那就是诚实。律师对当事人必须诚实,律师对自己的对手必须诚实,律师对法庭必须诚实,而最重要的是律师对他自己也必须要诚实。 —— 丹宁斯
报: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办公室、 律师协会 抄: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电视台、各法律顾问单位 发:本所各部、室
编辑:兴斌 王吉仓 陈燕 打印:陈燕 份数:25 地 址:沧州市建设北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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