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岳律师事务所
首    页   海岳简介 机构人员 海岳信息 经典案例 本所荣誉 重点客户 业务范围 在线咨询 最新业务
  当前位置:首页>>海岳信息>>2003年第17期


2003年第17期

时间:2004/11/1 15:23:12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201次
   

海 岳 信 息
2003年第17期(总第95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3年7月15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律师视点 贯彻残疾人联合会议精神 促进我所助残工作进一步发展
我所刘剑副主任就我省首次实行的犯罪嫌疑人戴头套出庭的做法发表观点
海岳传真

律师视点



贯彻残疾人联合会议精神
促进我所助残工作进一步发展

2003年7月2日我所主任靳长征作为代表参加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
当今社会,以法制推进残疾人事业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会议结束之后,我所靳长征主任向所内全体工作人员传达了会议精神,并要求大家发挥行业优势,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法律援助是世界流行的一项制度,它是国家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和处境不利的群体提供免费或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当前,社会上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残疾人还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的因身体和经济条件的限制,面临咨询难、打官司难的问题,致使一些残疾人的实际问题得不到及时圆满的解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要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的责任,逐步建立起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近年来,我所在助残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并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多次被省、市授予“助残先进集体”、“爱心助残律师事务所”、“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等光荣称号,助残事迹也屡见我市、省各大报纸。我所律师纷纷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发挥自身优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的精神,认真履行义务和民主权利,积极为我市的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陈燕)


我所刘剑副主任就我省首次实行
犯罪嫌疑人戴头套出庭的做法发表观点

2003年6月27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提解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戴上了头套。据悉,这种做法在河北省法院系统是第一次实行,我所副主任刘剑对这一做法从法律角度发表观点。相关内容已被《沧州晚报》于2003年6月28日报道。
作为沧州日报社法律顾问,刘剑律师认为:嫌疑犯戴头套很有必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接受审理时的戴头套者,还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真的犯罪还有待于法律的最终认定。如果在此之前就大张旗鼓地将其当作罪犯来示众,一旦最终法律对他的罪犯身份不予认定,那么曝光后再想消除影响就难得多。而让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无疑体现出一种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其最大意义在于,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树立尊重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这是向尊重人的权利社会迈进的一个努力。可以说,一个不能尊重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合法权益的社会,也很难能够尊重所有人的权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一个社会尊重人权状况的一面镜子。一个社会既要致力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权保护问题也不应是一个该被遗忘的角落。从这个意义上讲,诸如此类保障人的权益的尝试都是向国际惯例的一种有益的靠拢。
我所副主任刘剑还表示,给被告人戴头套,还可以增强法院提解刑事被告人工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有效地避免同案被告人之间的串供。法院在提解被告人时,由于警力所限,往往一辆警车要关押多名被告人,其中有的被告人是同案,同案被告人会借机串供,给审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戴头套对遏止集团犯罪案件中多名被告人相互串供行为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陈燕)


律师传真
海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主任刘剑分别被司法局机关党委授予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一年来,在司法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所党支部带领全体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抓党建,促工作,求发展,不断开拓进取,负重奋进,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2003年6月30,海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主任刘剑分别被司法局机关党委授予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作为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必将倍加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本职,发奋努力,为律师事业的更大发展而贡献力量。

(陈燕)


总编辑:刘剑 编辑:兴斌 王吉仓 陈燕 打印:陈燕 份数:25
地 址:沧州市新华中路46号交通宾馆西配楼三楼

 
2003-10-14

 

 ·上一条:2003年第16期 (11-1)
 ·下一条:2003年第18期 (11-1)
 相关信息:2003年第17期
 尚无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Copyright 2004-2011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3-2-20号(沧州市交通局通翔园东侧)
电话:海岳律师事务所通讯录 传真: 0317-3071791
E-mail: haiyue-lawyers@163.com   冀ICP备180205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