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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仓律师

时间:2006/5/24 23:38:41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0245次
   

 

 
 
 
 师 
 

  王吉仓律师,1968年1月出生,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律师专业本科学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中国民主同盟(民主党派)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员。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成员。海岳律师事务所网站首席管理员。


  独立或与其他骨干律师共同担任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含下属各局)、沧州市物资办公室、东光县电力局、南皮县卫生局、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华戈化工集团(原东光县华煜化工有限公司等)、沧州市颐和商城有限公司、沧州商城(沧州宝丰商城有限公司)、沧州盛沧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沧州沧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沧州恒实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水调歌头宾馆有限公司、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沧州市朗洁物业清洁连锁服务中心等多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在承办房地产(土地确权、房屋拆迁、建筑施工合同)、劳动争议(工伤、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较突出的成绩。

  在执业活动中,能够将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操作技术成功在应用于法律服务,曾独立承办或者与其他骨干律师联合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案件。

  一、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

  1、韩某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韩某被判处缓刑);
2、苏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导致公司企业破产亏损犯罪案(苏某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主体明显不符,在地方主要领导的干预下,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3、高某涉嫌受贿案(高某是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受贿,沧州市纪委公布为年度查处十大案件之一,高某最终判决缓刑);
4、张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张某为沧运集团某分公司司机,交通事故中致三死二伤,张某为主要责任,经艰苦努力,最终调解成功,使受害人放弃了偏高的要求,得到全面合理的赔偿,张某被判处缓刑)。

  二、民事(经济)诉讼方面

  1、参与了新华区国债服务部国债风波的处置工作,总涉案金额约1.2亿元,并代理多起民事诉讼,其中主要有:①新华区财政局诉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追偿垫付款纠纷案(涉案总金额近六千万元,分两批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均胜诉。沧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收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沧州2004-2005卷·民事编)》);②新华区财政局诉杨某、毕某网吧确权案(网吧在海口市);
2、珠海理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公司商标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商标案件级别管辖的新规定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3、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诉河北省肃宁九州印务有限公司及孙全用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新闻出版报曾以“河北惊现盗版大案涉案金额上亿码洋”进行报道,法律服务时报也曾进行深入报道。律师代理被告介入案件后,数次南下上海,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以双方“买卖书号、合同无效”“诉讼请求中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项内容,不能合并审理,侵权部分应当另案处理且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无权管辖”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抗辩,迫使由在上海乃至全国知名某律师代理的原告撤回了起诉);
4、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诉江苏扬州某管件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主动积极赔偿后原告撤诉);
5、五羊—本田(广州)摩托有限公司诉沧州华业摩托车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6、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诉沧州市白金厂、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借款担保纠纷案(该案标的为1985年发生的“世行转贷”的美元贷款,生效判决免除了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
7、王某兄弟房屋继承诉讼案(自1999年至今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再二审、再重审一审、再二审、二审再审、重一审等繁杂程序,目前的重审一审仍未作出判决,该案曾被沧州晚报、河北法制报、河北电视台相继报道)。
8、高某房屋继承、诉王某物权保护系列案(该案在台湾办理的公证,经山东公证协会认证,被历下区法院采信)。
9、河北省某公司沧州经销处破产案;
10、沧州某家具公司破产案;
11、沧州某电缆有限公司破产案;
12、杭州某公司诉沧州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
13、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被收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沧州2004-2005卷·民事编);
14、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17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执行);
15、黄清华诉付万合、付其生、付其华、付其海欠款纠纷、合伙纠纷案(2004年2月9日,《沧州晚报》“狮城视点”专版以《17年‘马拉松官司"何时了》为题,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王吉仓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予以了报道);

    16、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唐山市金色年华为国语学校、唐山市路北区金色年华外国语小学施工合同纠纷案,省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均胜诉。执行已经完成以物抵债。
      

  三、劳动争议方面

  1、任丘市地方税务局9名被辞退职工诉该局劳动争议案(沧州晚报狮城视点报道);
2、杨某诉沧州浮阳大酒店工伤劳动争议案;
  3、任丘工商银行多名职工诉沧州工行劳动争议案;
4、于某诉某乡政府劳动争议案;
5、付某诉某县水务局劳动争议案;
6、李某诉某县电力局劳动争议案;
7、李某、宋某诉沧州市广播电视局劳动争议案(跨越四年,历经劳动争议仲裁、撤诉、再次仲裁,起诉、不予受理、上诉、裁定受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裁定受理、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裁定发回重审、一审胜诉、对方上诉,最终维持原判等程序)。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

  1、周某诉沧州市拆迁办公室及第三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房屋拆迁裁决案(沧州晚报曾经报道);
2、沧州市河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服沧州市人民政府及沧州市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行政复议案(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处理,支持了复议申请);
3、沧州市第一金属公司诉沧州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登记案(代理市政府应诉);
4、刘某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行政复议案(沧州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刘某被释放)。

  五、跨类型综合系列案件

  1、石磊诉天津万达力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申报、劳动争议案;石磊参加天津万达力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沧州晚报曾经报道);
2、谢秀岩一家与某个体户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劳动争议系列案(河北法制报、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电视台曾经报道);
3、王某兄弟、伯侄、父子房屋民事侵权、行政诉讼系列案件。

  承办的多起案件曾被《河北电视台》、《沧州电视台》、《河北法制报》、《沧州晚报》、《沧州晚报》报道。

  曾在《中国法制报》(即《法制日报》前身)、《河北法制报》(前身为《河北政法报》、《沧州日报》、《沧州晚报》发表法制文章(含新闻报道)多篇。主持创办、编辑《海岳信息》并撰写文章多篇,部分文章被沧州市政法委、沧州市司法局文件转发。

  2004年12月,被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单位联合授予“河北省十大杰出助残律师”荣誉称号。2007年4月被沧州市司法局、沧州市律师协会授予“沧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0年4月再次被沧州市司法局、沧州市律师协会评为“沧州市优秀律师”。2013年9月,被沧州市精神文明委员会评为“爱岗敬业最美沧州人”之“最美律师”。


  办公电话:0317—3071702 
手机号码:13513176029
传真号码:0317—3071702

  电子邮件:1.wangjicang-lawyer@163.com
         QQ(邮箱):37533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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