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2006年第5期(总第127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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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视点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提出关于对“字号+律师事务所” 及外文相关文字予以域名保护的法律建议
2006年3月30日,海岳律师事务所接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认证注册服务机构——保定企盟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网络电子标识争议通知》传真件。通知称该注册机构于2006年3月27日接到郑某提交的关于对《中国互联网络电子标识》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为“海岳律师事务所”。通过检索,该机构发现该通用网址与海岳律师事务所的单位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名称,有一定的相关性,所以特发此通知,并在通知中要求:1、如果贵单位有意申请注册该网络电子标识,请填写附表(回执)(附表备注标有价格)并于其注册专员联系;2、如果贵单位无意申请注册该网络电子标识,即:同意放弃注册该网络电子标识,则无需回复此函。3、如在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无任何反馈,则视为放弃注册该网络电子标识,而本注册机构将按照《通用网址注册办法》接受其他注册申请。 该通知引起海岳律师事务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王吉仓律师就上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正式的答复函,并于3月31日将答复函传真件发给保定企盟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同于企业名称,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我所对“海岳律师事务所”享有专用权。郑某与“海岳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其申请注册“海岳律师事务所”通用网址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除海岳所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申请“海岳律师事务所”或者包含“海岳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通用网址或者域名,任何非法使用本所名称的行为均是对该所名称权的侵害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针对保定企盟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中提到的“如果贵单位无意申请注册该网络电子标识,即同意放弃注册该网络电子标识而本注册机构按照《通用网址注册办法》接受其他人的注册申请”,我所明确表示该文字表述缺乏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文字的表述仅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反映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月3日上午,海岳律师事务所接到保定企盟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电话,称其在收到海岳律师事务所的答复函后,经过再次审核驳回了郑某提交的有关注册事项的申请。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没有重名的现象。如果非律师执业机构或者个人抢注律师事务所的域名(含通用网址)成功,必将鱼目混珠,严重影响公众的识别,甚至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和损害律师业的形象和声誉,最终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海岳律师事务所向网络产业部等部门提出了关于对“字号+律师事务所”及外文相关文字予以域名保护的法律建议。建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国家域名注册依法对“字号+律师事务所”(我国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外文相关文字予以域名保护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实施;国家信息产业部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相关的备案;司法部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关注、协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予以关注、督促。 《燕赵都市报》已分别于4月4日、4月5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
(陈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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