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2003年第 2期(总第80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3年1月26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海岳视点 海岳的两名特殊女儿—记海岳律师资助特困儿童就学的事例 律师实务 依法维权—记我所律师担任孙某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海岳传真
海岳视点 海岳的两名特殊女儿 —记海岳律师资助特困儿童就学的事例 元旦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海岳律师们就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主任单继泽在得知海兴县近年来连续受灾,部分群众生活十分困难,有的儿童交不起学费面临失学的情况后,召集合伙人研究资助两名特困儿童之事。合伙人一致同意“资助两名儿童上学,直到高中毕业,具体事项由县、乡有关部门确定”。 通过海兴县法院张秀林院长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实地考察,海岳律师最后确定在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资助两名特困家庭的学生。她们分别是:女学生曹宗秀,1991年1月26日出生就读小学,其父长年有病,上有80多岁的爷爷、奶奶,下有6岁的弟弟,全家6口人只靠母亲劳动为生,生活十分困难;女学生王凤然,1988年1月29日出生,初中二年级,母亲长年有病,父亲又遇车祸双腿残疾,因生活困难交不起学费。 春节将至,元月24日下午海岳所的主任单继泽、副主任刘剑及办公室的人员,一行4人带着购买的书包、学习用品和1000元现金,赶往海兴县,在县、乡有关部门领导的带领下,与资助的两个家庭的家长及学生见面,海岳律师的主任们明确表示:“每年资助每个学生学费1000元,到高中毕业”。同时,双方还商定了今后经常联系,节假日相互走访等事宜。被资助的学生家长泪流满面地感谢海岳律师的深情厚意,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两名学生一再表示:要好好学习,以优秀的成绩来报答恩人。 在海岳认“特殊女儿”的现场,在场群众深受感动。有的群众说:“两个女娃有福气”,有位老人说:“两人孩子遇见了活菩萨”。单继泽主任说:“对孩子们要有爱心,对老百姓要有赤子心,对社会要有责任心,资助困难学生是我们应该做的”。 海兴电视台2003年1月28日播出我所两名特困儿童就学的录像实况;1月29日,《沧州日报》以“海岳”律师帮扶海兴两贫困女童为题进行了报道。
律师实务
依 法 维 权 ——记我所律师担任孙某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电缆厂厂长,于2002年2月18日涉嫌挪用公款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200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于2002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主任单继泽、律师刘建二担任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辩护人依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指控为行贿罪是错误的。被告人孙某向冯某行贿是代表某电缆厂执行的法人行为或职务行为,真正的行贿主体应是某电缆厂,而孙某只是执行人,因而辩护人认为孙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至今尚有本金及利息共计6388575.06未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这一认为不能成立,因其依据是某法院的某民事判决书尚未确定,无事实依据,并进一步认为即使造成损失也与被告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应予以认定为自首。 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某电缆厂,孙某犯单位行贿罪。 (刘建二)
海岳传真 1、法制春联下乡,法律知识进万家 2003年1月13日,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等单位联合举办“迎新春,奔小康,送法进万家”活动,将法律春联、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我所贾启华、刘康宁律师参加了此次普法活动,当场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村民咨询。据介绍,“迎新春,奔小康,送法进万家”活动,在全市各县区全面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3年1月14日《沧州日报》对此次活动进行报道。 2、沧州电视台《人与法》播出我所十年所庆专题片 2003年年初,沧州电视台《人与法》栏目在我所十年所庆之际,为我所制作了一期“法律服务铸辉煌”专题片分别于春节前后两次在沧州电视台1、2套播出。 3、神华黄骅港务有限公司是我所法律顾问单位,去年年底孙某等四名公司职工因交通事故,车辆及人员落入大海造成一 人死亡,一 人重伤的严重事故,因此产生劳动纠纷。我所派出两名律师协助处理此事,通过与孙某亲属及其代理人艰难协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总编辑:刘剑 编辑: 郑晓君 陈燕 打印:郑晓君 份数:25 地 址:沧州市新华中路46号交通宾馆西配楼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