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扔掉手机跳入运河,沧州初二男生机智救人
整个过程中镇定自若;律师称“见义智为”更应提倡和鼓励
燕赵都市报驻沧州记者李家伟 文/图
正在运河边,突然旁边一男子手机一扔跳入运河。面对这突然发生的一幕,沧州市第八中学初二年级的曹宇同学表现出与他的年龄不相称的勇气、镇定与机智。不论是呼救求援,还是捡起手机“回拨”,还是制止住闻讯而来要跳河救人的落水者亲属,这个“小大人”的“见义智为”令人敬佩。而这个小小少年的“见义智为”也引起律师的思考,建议应该把“见义智为”明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为“见义勇为”,尤其是“见义智为”受到鼓励、奖励和表彰提供法律支持。
获救者亲属送锦旗老师才知道
1月30日上午,曹宇的班主任孙景杰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旧难以抑制自己的高兴和激动心情。她说,曹宇这次救人不仅体现出了勇气,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主动、积极施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救人”更珍贵。
孙老师说,1月29日下午,学校通知她说有人来给班上的曹宇同学送锦旗。一个天天坐学校里上学的学生,怎么还有人专门到学校来送锦旗呢?孙老师挺纳闷。过来一看,是四位获救者的亲属。他们将一面写有“机智救人,德育有方”的锦旗送到了八中。当听说面前的曹宇就是那天积极参加了整个施救过程的那个“小伙子”时,获救者亲属十分激动,反复表达着谢意。
而孙老师此时才知道,几天前,曹宇在运河边上时,他旁边有一名男子打着打着电话突然扔掉手机,翻过栏杆跳入运河当中。正是严冬时节,运河里的水又深,情况万分危急。曹宇没有慌乱,他立即展开一系列的“行动”:让旁边一位带着手机的大爷报警、拾起跳河男子的手机“回拨”……正是因为曹宇给抢救行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最终落水者被成功救起。
面对突发情况,好少年见义智为
当天上午,记者采访了曹宇。与同龄人比起来,这个少年显得更为稳重些,落落大方。他也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曹宇说,事发那天下午放学后他来到沧州市新华桥东侧,买了个面包吃。这时旁边过来一个年轻男子,这个人打着电话,带着哭腔,情绪挺激动,好像是在跟电话那头的人在诉说痛苦。这引起了曹宇的注意,就多看了几眼。结果这时让人意料不到的一幕发生了:那个男子突然扔掉手机,翻过护栏直接跳入运河当中。
这突然发生的一幕让曹宇也十分惊讶。但他立即镇定下来,他看到那名男子浮在水面上,没有马上沉入水底。于是曹宇立即向正好经过的一位大爷寻求帮助,他让那位大爷赶快拿手机报警。接下来,他又马上拿起跳河男子扔下的手机,他想,如果一个人想离开人世,最后一个电话肯定是打给自己亲近的人。于是他立即找出这部手机最后拨打的电话回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曹宇迅速告诉他这部手机的主人跳河了,然后告诉了对方准确的地点。对方说马上赶过来。
在这等待的几分钟里,曹宇说他也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他想到自己学过游泳,是不是跳下去救人?这个方案立即被他自己“否决”了:毕竟自己的水性不是那么好,再说水有多深多冷自己一点儿不知道,而且对方是个成年人,如果挣扎起来,很可能自己也“搭”进去。这个方案“否决”后,曹宇又想到一个办法,那就是在周围寻找绳子或棍子,他发动周围几个人寻找,没找到。在这过程中,跳河男子仍旧在水上漂着,曹宇拿那个手机又报了一次警。
就在这时,刚才接到电话的那名男子带着另外一名男子匆匆赶来。其中一名男子到了现场之后就要脱衣服下水救人,曹宇给制止说,他问对方会不会游泳,对方说不会。曹宇就劝他还是先别冲动。这时另外一名男子跳入河中救人。警察也赶到了现场。救人者将跳河的男子拖到岸边,警察将救生绳扔下去,曹宇又帮着先后将这二人拉了上来。
施救结束后,曹宇又配合警方做了笔录,这才放心离去。
一堂特殊的班会课
孙老师说,接下这面锦旗后,她当即决定临时上一堂班会课。她表扬了曹宇的作法,让曹宇给同学们讲述了当时的经过。孙老师说,救人本身就是一种“大德”。面对落入冰河的陌生人,曹宇没有害怕,没有躲避,而是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援,就说明这个孩子不缺乏“勇”。更难能可贵的是,作为一个学生,一个未成年人,他没有不顾自身情况贸然行动,而是充分利用现场可以利用的一切因素,为抢救落水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正像前来送锦旗的获救者亲属所说,“哪怕只有几分钟,对于当时的抢救来说都关系到一条生命”。这种“见义智为”更应引起大家的重视。孙老师说,这件事应该有一种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对于众多家长来说,也是一个对孩子进行生命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们如何“见义智为”的一个好例子。
另据介绍,曹宇是班上的副班长、体委,连续被评为优秀“三好学生”,是老师的“左膀右臂”,对班上的工作很热心,同学们有什么事也愿意找他帮忙。
记者从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获悉,此事发生在1月27日晚。当时那名男子是因为家中亲人患病,压力很大,喝了不少酒之后产生轻生念头。万幸的是被成功救起。
律师:“见义智为”应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
小小少年“见义智为”,在令人为其挑大拇指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专业人士的思考。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仓说,对于“见义勇为”,尤其是“见义智为”,我们尚存在立法缺失和缺憾。在国家法律层面,虽然前几年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但至今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和法条;在行政法规方面同样缺乏相关规定。在部门规章方面,有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该意见中对“见义勇为”表述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全国各地省级人大相继制定了一些“见义勇为”方面的专门条例,但有的限于“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而且大部分对“见义勇为”界定的比较狭窄,成为立法缺憾。《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王吉仓说,不顾个人安危固然可嘉,但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调动有效社会资源,获得最佳成效,见义智为,岂不更好?“见义智为”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既勇且智,更值得提倡、鼓励、奖励、表彰和推崇。
王吉仓呼吁在高层次的立法方面尽快制定和完善“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现行地方法规,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把“见义智为”明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为“见义勇为”尤其是“见义智为”受到鼓励、奖励和表彰提供法律支持,这也是法治中国有法可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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