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沧州记者 李家伟 文/图
运河边一男子手机一扔,跳入运河,面对这突然发生的一幕,沧州市第八中学初二年级的曹宇同学表现出与他的年龄不相称的勇气、镇定与机智。不论是呼救求援,还是捡起手机“回拨”,还是制止住闻讯而来要跳河救人的落水者亲属,这个“小大人”的“见义智为”令人敬佩。这名少年的“见义智为”也引起律师的思考,建议把“见义智为”明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为“见义智为”受到鼓励、奖励和表彰提供法律支持。
老师
获救者亲属送锦旗学校才知道学生救了人
1月30日上午,曹宇的班主任老师孙景杰说,1月29日下午,学校通知她有人来给班里的曹宇同学送锦旗。4位获救者的亲属将一面写有“机智救人,德育有方”的锦旗送到了八中。当听说曹宇就是那天积极参加了整个施救过程的那个小伙子时,获救者亲属十分激动,反复表达着谢意。
孙老师此时才知道,几天前曹宇在运河边时,旁边一名男子打着打着电话突然扔掉手机,翻过栏杆跳入运河中。正值严冬,运河里的水又深,情况万分危急,曹宇没有慌乱,立即展开一系列的“行动”:让旁边一位带着手机的大爷报警、拾起跳河男子的手机“回拨”……正是曹宇给抢救行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落水者最终被成功救起。
孙老师说,曹宇这次救人不仅体现出了勇气,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主动、积极施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救人更珍贵。
还原
面对突发情况,好少年见义智为
曹宇与同龄人比起来,显得更稳重,落落大方。他说,事发那天下午放学后他来到沧州市新华桥东侧,旁边过来一名年轻男子,打着电话,带着哭腔,情绪挺激动,好像是在跟电话那头的人诉说着痛苦,这引起了曹宇的注意,他就多看了几眼。这时让人意料不到的一幕发生了,男子突然扔掉手机,翻过护栏直接跳入运河中。
曹宇在震惊之余立刻镇定了下来,他看到那名男子浮在水面上,没有马上沉入水底。曹宇立即向从此经过的一位大爷寻求帮助,他让那位大爷赶快拿手机报警。接下来,他又拿起跳河男子扔下的手机,找出这部手机最后拨打的电话回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曹宇告诉他这部手机的主人跳河了,并提供了准确的地点,对方说马上赶过来。
在等待的几分钟里,曹宇说他也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他想到自己学过游泳,是不是跳下河去救人,这个方案立即被他否决了:毕竟自己的水性不是那么好,再说水有多深多冷自己一点儿不知道,而且对方是个成年人,如果挣扎起来,后果不堪设想。这个方案否决后,曹宇又想到一个办法,在周围寻找绳子或棍子,发动周围几个人寻找,但没找到。在这个过程中,跳河男子仍旧在水上漂着,曹宇拿该男子的手机又报了一次警。
就在这时,刚才接到电话的那名男子带着另外一名男子匆匆赶来,其中一名男子要脱衣服下水救人,曹宇制止了他,问他会不会游泳,对方说不会,曹宇劝他先别冲动。这时另外一名男子跳入河中救人。警察也赶到了现场。救人者将跳河的男子拖到岸边,警察将救生绳扔下去,曹宇帮着将这二人先后拉了上来。
施救结束后,曹宇配合警方做了笔录,这才放心离去。
延伸
特殊的班会课:曹宇是“见义智为”的好例子
孙老师说,接下这面锦旗后,她当即决定临时上一堂班会课。她表扬了曹宇的做法,让曹宇给同学们讲述了当时的经过。孙老师说,救人本身就是一种“大德”。面对落入冰河的陌生人,曹宇没有害怕,没有躲避,而是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援,就说明这个孩子不缺乏“勇”。更难能可贵的是,作为一名学生,一个未成年人,他没有贸然行动,而是充分利用现场可以利用的一切因素,为抢救落水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正像前来送锦旗的获救者亲属所说,“哪怕只有几分钟,对于当时的抢救来说都关系到一条生命”。这种“见义智为”更应引起大家的重视。孙老师说,这件事应该有一种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对众多家长来说,也是一个对孩子进行生命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们如何“见义智为”的一个好例子。
据介绍,曹宇是班里的副班长、体委,连续被评为优秀“三好学生”,是老师的“左膀右臂”,对班里的工作很热心,同学们有什么事也愿意找他帮忙。
记者从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获悉,此事发生在1月27日晚。当时那名男子是因为家中亲人患病,压力很大,喝了不少酒之后产生轻生念头,万幸的是被成功救起。
律师
“见义智为”应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
小小少年“见义智为”,在令人为其竖起大拇指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专业人士的思考。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仓说,不顾个人安危固然可嘉,但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调动有效社会资源,获得最佳成效,见义智为,岂不更好!“见义智为”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既勇且智,更值得提倡、鼓励、奖励、表彰和推崇。他呼吁把“见义智为”明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为“见义智为”受到鼓励、奖励和表彰提供法律支持。
上述文字是编辑后的浓缩部分。
将王吉仓律师应报社记者邀请所写的感想附后,供参考。
“见义智为”更应当得到提倡和鼓励
王吉仓
2002年10月11日,沧州晚报报道《英雄流血不再流泪》,救人者处境维艰。我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曾经呼吁要完善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
日前,沧州市第八中学曹宇同学智救跳河男子,其班主任孙景杰老师向我咨询,能否算是“见义勇为”并申报表彰。我查阅了相关规定,感觉对于“见义勇为”尤其是“见义智为”,存在立法缺失和缺憾。
在国家法律层面,虽然前几年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但至今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和法条。
在国务院行政法规方面,同样缺乏相关规定。
部门规章方面,有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该意见中对“见义勇为”表述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全国各地省级人大相继制定了一些“见义勇为”方面的专门条例,但有的限于“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而大部分对“见义勇为”界定的比较狭窄,成为立法缺憾。以本省为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1月27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2014年11月28日颁布、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河北省人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对《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附加了“不顾个人安危”这一修饰语,无疑缩小了见义勇为的外延。
“见义勇为”,通常的释义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勇是“有勇气,敢做”。只要挺身而出,就表现了行为人的勇气和勇敢。不顾个人安危诚然可嘉,但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调动其他有效社会资源,获得最佳成效,见义智为,岂不更好!“见义智为”,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而且应当是“见义勇为”中的最高境界----以不牺牲,以最小、最少的牺牲换取最大收益和效益。
现实中的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确实是不顾个人安危,但其中一些人不顾个人能力和条件,盲目行动,有的救人不成反成被救对象,有的与被救对象共同牺牲,有的自身受到伤害、伤残甚至死亡……“英雄流血,家人流泪”的场面极其悲壮,但代价太大。见义勇为者精神可嘉,诚然值得鼓励和救助,但不应当推崇并成为社会典范。
对于曹宇同学这样一个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见人跳河就挺身而出迅速想法调动其他有效社会资源进行救助,既勇且智,更值得提倡、鼓励、奖励、表彰和推崇。
呼吁在高层次的立法方面,尽快制定和完善“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现行地方法规,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把“见义智为”明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为“见义勇为”尤其是“见义智为”受到鼓励、奖励和表彰提供法律支持,这也是依法治国中有法可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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