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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农民工

姓 名

杨俊(先生)

邮 箱

yj5625762@126.com

时 间

2005-6-3 9:26:28

留 言

我父亲在工地上做小工,不幸从房顶上坠下,落成重伤,工地老板应承担什么责任?我父亲又有何赔偿?

回复留言

能否介绍更细致的情况——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老板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受伤原因,等等。以便解答。
管理员:王吉仓律师(0317-6961769或13513176029)

走投无路

姓 名

青橄榄(女士)

时 间

2005-6-1 15:39:39

留 言

我父亲01年在河间其间与许某合伙做生意.各自在田地里建设了一个养鸡棚.(我父亲的规模较许某的大的多),因许某无启动资金,我父亲便将3万元钱给他作为许某的启动资金. 但不久因管理不善倒闭.养鸡棚也不再使用.后又与许某合伙成立拔丝厂,但间歇运转了14个月之后便又因经营不善倒闭,清理帐目后许某欠我父亲2.2万元,多次向许某索要欠款没有结果.后起诉到法院.在许某得知我父亲把他告到法院后恼羞成怒,扬言要打我父亲,还说了很多过激的话,我父亲一气之下把原来那座许某的废弃的鸡棚烧了(里面无人居住,处于田地里,附近也无村民居住),当地物价部门也在对被烧的鸡棚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是1万元.当地刑警中队认为是破坏公司财务罪,但现在当地的公安局将我父亲以纵火罪准备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请问物价部门的定损对我父亲有何影响?我们对评估结果表示不服,该如何申诉?另外定纵火罪是否存在定性不当?在哪个环节能够重新认定?是否可以在沧州聘请律师?律师的费用是多少?谢谢!

回复留言

简要答复如下:
1、定损的影响上次已经解答。
2、对价格鉴证结论不服,可以向上级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复议。
3、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罪名有误,可以直接按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4、可以在沧州聘请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5、聘请律师的的费用,请参阅有关规定,具体数额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摘要)
  二、办理刑事案件1、侦察阶段500元至2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800元至3000元;3、一审阶段1000元至4000元;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元至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七、上诉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
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工伤赔偿

姓 名

马明珠(女士)

邮 箱

mamingzhu0-0@163.com.cn

网 址

没有

时 间

2005-5-31 18:30:40

留 言

下班后在厂内修完车再回家,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双赔还是合在一起赔偿?

回复留言

简复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是否为工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认定。
3、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的文件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部分项目可以折抵。工伤保险条例以相关没有明确。管理员个人认为,应当各自计算,部分项目可以折抵。
管理员王吉仓律师 电话:6961769

能否享受遗属补助

姓 名

张远(女士)

时 间

2005-5-31 15:01:56

留 言

我父亲于2000年在乡信用社退休在家,于2004年伤亡.父亲去世后,母亲能否享受遗属补助金.

回复留言

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待遇,标准为:供养一人者按死者生前6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二人者,按死者生前9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按死者生前12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亲属的范围有规定)。
另外,死者的丧葬费为死者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这样定性是否应该

姓 名

求助(女士)

时 间

2005-5-31 9:36:52

留 言

律师,你好:
   我父亲在01年年其间与许某合伙做生意.各自在田地里建设了一个养鸡棚.(我父亲的规模较许某的大的多),因许某无启动资金,我父亲便将3万元钱给他作为许某的启动资金. 但不久因管理不善倒闭.养鸡棚也不再使用.后又与许某合伙成立拔丝厂,但间歇运转了14个月之后便又因经营不善倒闭,清理帐目后许某欠我父亲2.2万元,多次向许某索要欠款没有结果.后起诉到法院.在许某得知我父亲把他告到法院后恼羞成怒,扬言要打我父亲,还说了很多过激的话,我父亲一气之下把原来那座许某的废弃的鸡棚烧了(里面无人居住,处于田地里,附近也无村民居住),当地物价部门也在对被烧的鸡棚进行评估.当地刑警中队认为是破坏公司财务罪,但现在当地的公安局将我父亲以纵火罪准备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请问物价部门的定损对我父亲有何影响?另外定纵火罪是否存在定性不当?该如何去定性?我们做儿女的该如何去做?

回复留言

回复:
简复如下,仅供参考:
一、物价部门(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的评定,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均由重大影响。有些罪名中,损失属于行为后果的一个方面,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因素。
二、对案件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判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放火罪放火的行为一般会对周围环境、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行为。毁坏公私财物,如果对财物的焚烧行为不可能对周围环境、公安安全造成影响,个人认为应当不按放火罪对待。
三、作为近亲属,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为您的父亲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为您父亲辩护。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走投无路

姓 名

走投无路(先生)

时 间

2005-5-27 19:20:23

留 言

我儿子今年28岁,生前是某乡政府综合治理大队的一名临时工,他在今年前一个月的时候,因为拦车被撞死,拦车是该大队的职责,事后听说该大队没有拦车的权利,事故处理都是乡政府找人处理的,乡政府为了逃避责任,事故责任最后定性为横穿马路;现在我们找乡政府,乡政府竟然推卸责任,说他的死和乡政府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如果和乡政府官司,肯定不能胜诉,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该怎么办,我现在已经走头无路了,求求你们帮帮我吧

回复留言

解答您的问题,尚需要了解更加详细的情况。请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向律师咨询。

民事诉讼

姓 名

董东(先生)

邮 箱

henry.m.y@163.com

时 间

2005-5-25 13:03:19

留 言

律师: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提供咨询。我要咨询的事由是这样的:
在我们老家农村,发生在我姐夫身上的事。去年11月份的某一天,他们在农贸市场买菜。他们同村组的一个小伙子加某(以前与姐夫没任何恩怨),刚到菜市上就让姐夫帮他提菜口袋,但当时因姐夫正忙着买菜,没有给他提。过一会儿,加某很不满意,加某买了一瓶酒,一边喝酒,一边指责姐夫说“你娃,操的孬”,姐夫也没多说。再过一会,加某可能越想越气,于是干脆走到姐夫摊位上,将姐夫头发抓住,将头摁在地上。姐夫也是个急性子,于是便随手拿起小秤砣向加某送去,碰巧碰到了加某的鼻子,流血了。见状,他俩就被周围的群众拉开了。就在这之后,加某就去找到我父母及姐姐,当时我父母及姐姐就带加某去诊所包扎伤口,并付了治疗费。事后当天,姐夫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当地派出所也没做任何处理。
事后,加某及其母亲(其母是哑巴)多次到我们家论及此事,并要求给与赔偿。由于加某母亲是哑巴,也不好给她解释事情经过,迫于无赖,姐夫便离家出去打工了。之后,加某及其母亲曾多次到我们家论理。
春节、除夕当天,加某借酒多次到我家门口大吵大闹,为过一个安静的春节,我们向当地110请求援助,也无济于事。
前不久,加某一纸诉状将姐夫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补助(加某自称经法医鉴定为九级残疾(称鼻子移位,嗅觉障碍),实际现象是:鼻子外形有些许变化。)等共计12000多元。
请问律师,姐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有责任,如何赔偿?残疾补助是否合理?事情是加某引起的,加某是否有自负责任?
感谢律师的答复。非常感谢!!!

回复留言

管理员谈点个人看法:
①从事情的发展过程看,您姐夫有防卫的情节,但是否正当,需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如当时的主管目的等等。
②防卫超过了正当的程度,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③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

中介能不能吃差价

姓 名

刘新(先生)

时 间

2005-5-24 12:03:13

留 言

我去年11月份经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在某小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称房主开价十万零八。最后经过中介与房主交涉,中介称房主要求最低售价九万五千五百,如果同意话交1%的中介费,办理过户。最终我买下了该房。由于原来的房主就住我家楼下,在前几天的谈话中了解到,他当时房子只卖了九万元,我很震惊中介所吃了我五千多,我想咨询一下,我可否向中介索要多支付的五千多元钱?

回复留言

管理员谈点个人看法:
①中介所可以向双方收取中介佣金,原房主说的卖价可能扣除了佣金数额,说的是实际得到的价款;
②订立买卖合同,最好和产权人直接联系。
③通过中介订立买卖合同,要注意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有没有代理产权人订立合同的授权。
④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标的有清除的认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难以认定合同无效。
⑤以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但诉讼中举证的困难较大。

求助

姓 名

李军(先生)

时 间

2005-5-24 8:46:40

留 言

我欠了别人一笔钱,他后来把我的车(普通桑塔那) 给扣下了,还叫我打了个以车做抵押的一个条子.但是车不是我的,是别人的,我想请教一下他是否能扣押此车.我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把车!!!!

谢谢  

回复留言

简复如下:
①您的提问中前后自相矛盾,前说“我的”车,后又说“不是我的”。
②无论是谁的车,非经法律程序,任何人无权强行扣押他人车辆。
③对非法扣押车辆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不了解细节,难以提出更细致的建议。

关于房产纠纷

姓 名

王红(女士)

邮 箱

342375157

网 址

342375157

时 间

2005-5-24 6:37:20

留 言

我是一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七年前被人以威胁利诱,与他人同居,现在两个人感情破裂,我有一处新买的房产,,产权人是我的名字,现在被他非法霸占,我说给他钱,他不愿意,试图敲诈勒索,
无奈起诉,不知道我能否胜诉,以什么理由,请给予解答一下好吗?历史学家感谢之致.

回复留言

提问所介绍的情况比较简单,难以给出较为准确的答复。如不便在网上详细解介绍情况,可以到律师事务所直接咨询律师。如果自己出面不便,可以委托朋友到律师所咨询,或者自己跟律师说您的一个朋友有这样的事,然后听取律师的答复。

有关企业改制

姓 名

王惠(女士)

邮 箱

wsheng78@163.con

时 间

2005-5-23 11:06:40

留 言

1.请问对于负债累累的危困企业,在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股金如何计算?  
2.因改制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哪些权益可以享受?
                 
                          谢谢

回复留言

涉及企业改制的问题比较复杂,主管部门常有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向律师陈述情况并得到的解答。

离婚后,一年内,

姓 名

李涓涓(女士)

邮 箱

cgjz2005@sina.com

时 间

2005-5-22 6:33:19

留 言

我与丈夫于2004年离婚,有房子价值10万,按照协议,我给丈夫5万元后,房子归我所有。可是,2005年4月,该房子所处地段动迁,该房子升值为20万元。前夫得知后,起诉我,要求重新分割升值的部分。请问,前夫的要求合理吗?

回复留言

简复如下:
因不知您与配偶的离婚是通过何种途径,且房屋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希望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向律师咨询。
个人认为,如果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前配偶无权主张权利。

海事工伤

姓 名

华奇枫(先生)

邮 箱

10000@QQ.com

网 址

海岳律师事务所流言簿

时 间

2005-5-21 17:27:15

留 言

律师;你好!
  我是在2004年8月22日在海出的事故;现在我单位从出到现在以付了医疗费;现在做了伤残鉴定为八级现在呢正在向原单位算误工费;我们的工作没有固工资,我们是从5月6号出海到11月回来,工作期间我们船上员工的平均工资是3万元,我想问一下我在受伤时候的误工费应该是怎么算,现在法院已经给予我5个月的病假休息时间,请问,我的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2005年5月22日

回复留言

管理员个人认为,可以比照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计算误工费。

交通事故

姓 名

孙佐芳(先生)

时 间

2005-5-20 9:21:34

留 言

请问: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违章的情况中,双方负对等责任还是负主次责任?

回复留言

认定事故中的责任,要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以及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判断。您提出的问题中介绍的具体情况不详细,难以从法律角度作出判断,尤其是判断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是交通警察部门的行政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可以依审判职权作出认定。律师可以发表看法,但没有认定责任大小的职权。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的权威人士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

姓 名

刘文轩

时 间

2005-5-18 21:34:58

留 言

我是私立学校(培训性质)的一名教师,与学校签了两年的合同。我们的合同中写明工资按月准时发,可我们的工资总是押半个月才发,理由是我们没有交保证金,不知这是否合理。而且我们学校什么保险也没给员工上,

回复留言

您好。简要回复如下:
①按《劳动法》等法律以及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工资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一般应当按月发放。
②职工就业,用人单位不应当收取任何名义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即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办理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免除单方的责任。
④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控告,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赔偿

姓 名

赵艳(女士)

时 间

2005-5-15 21:15:56

留 言

我工地一民地去年10月份左右在架子上掉上摔伤经当地医院治疗后回家修养(住院费已付陪护由我方出人),今年4月份由于脚部骨头钙化再次在二医院做手术各种费用及陪护已付,最后结果可能走的太快时会有一些点脚其它部位已好。请问我们解决此事还需支付哪些费用。

回复留言

您好。管理员简单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供您参考:
一、为免除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您按《工伤保险条例》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二、在该职工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程度即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伤残鉴定,按照有关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有很多项目和标准,难以在此详细叙述——可到律师所咨询——管理员咨询电话为0317-6961769)。
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您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详情可咨询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讨公道

姓 名

王明继(先生)

邮 箱

www.565868@sohu.com

网 址

sohu.com

时 间

2005-5-9 20:04:54

留 言

2005年1月26日凌晨2点左右,石油物探队在我村村边放炮勘探作业。他们在没有事先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埋下炸药(据该公司现场作业人员称每炮有5公斤炸药)。“轰”的几声巨响,睡梦中的村民纷纷被震醒,大家还以为发生了地震。人们顾不上穿衣服,有的跑出屋子,有的奔向田野,冻得直打哆嗦的孩子“哇哇”乱叫。

  67岁的父亲被惊醒后,吓得跳下来趴在了炕根下,不能言语。母亲立即把我叫来找到村医,初步诊断为脑溢血。经输液治疗未见好转后拨通“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急救。

  天亮后,我找到放炮的石油物探队交涉。一位负责人经过测量,放炮地点距我父亲的住房132米,并称这是安全距离,不负任何责任。我问他放炮前为何不通知村民,该负责人吞吞吐吐含糊其辞不予答复。

  按照这位石油物探队现场作业负责人的解释,所谓的安全距离,是指132米之外的建筑物不因放炮而受到破坏。然而,这突如其来的巨大爆炸声严重影响了村民的身心健康,难道这也属于“安全”范畴吗?

  我父亲因为受到惊吓而致病,目前已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因为债台高筑,借贷无门,不得不把老父亲从医院接回家“养”着。由于得不到治疗,老人家已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刚开始找石油物探队的时候,施工负责人称:出于人道和同情心,付给2000元医疗费,可是不给现金,而是他们给我村村委会打了一张2000元的借条,而村委会哪有这笔钱,因此这2000元也就成了空头支票。

  石油物探队是不是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我父亲被炮声惊吓致病生命垂危谁来负责?
(注:我父亲已于3月2日不幸去世,由于物探队对此事推委扯皮,使我们十分愤慨,出于对法律的怀疑,我们决定扩大其影响,让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们一起来呼吁.我们到处发帖子,寄信件.先后有"河北农民报""河北青年报"已发表.还有几个外省媒体要去了资料.
  河北省献县商林乡南宗村

回复留言

管理员首先对您们家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慰问。在这里简要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1、如果陈述属实的话,这应当是一起因环境污染(噪声)引发的特殊侵权事件。
2、您可以与侵权人进行交涉,也可以向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提交部分证据——①有侵权行为,即勘探中因爆破产生了巨大的声响;②村民因声响而产生畏惧等心理和行为;③您父亲因畏惧而引发病变(最好有医院方面的诊断证明,证明该病变由于惊吓等原因而发生,最起码能证明有可能性);④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因此而发病、死亡,等;⑤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证据,住院治疗费用、交通费用、被抚养人情况等等。

欠条

姓 名

张莉(女士)

时 间

2005-5-2 20:54:47

留 言

我于2003年10月1日接手一个五金商店,价钱定在12000元,先付10000元,剩下2000元十天后付清,可在这十天内我发现商店的货物根本不对,就打算晚几天再付清钱,可就在这时间内,我开这个商店让河南人骗了近60000元,我以报案,资金周转因此困难,没有办法我把商店关门了,那2000元也因此事,一时无法还上,这几天我收到法院民议庭的传票,才知道我欠钱的那个人把我给告了,请问,到时法庭大概会怎么判,我应该怎么办,家中房子是贷款,我父亲还有病,即使判了让我还钱,我现在也拿不出来,(商店是我转下来的,当时我和父亲一起去的,谈好价钱后,我去取钱,店主就让我父亲给打了一张欠条内容如下,今欠***货款2000元,于十月十日付清,***2003年10月10日)这个案子判下来后我因交纳什么费用,请教律师,谢谢了

回复留言

你应在收到货物的合理期限或两年内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没有提出异议,则视货物为合格,法院会判决你偿还欠款、利息及该案的诉讼费用。因不知你收到的是何货物,建议你到所里来面谈。

是否属于在盗版软

姓 名

李涛(先生)

邮 箱

sktinfo@126.com

时 间

2005-4-11 11:54:03

留 言

现我公司自己开发的一套软的旧版本现在在市面上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人自己写了一个小程序,通过这个小程序的运行就可以直接运行我公司的软件(即可不用购买我司的软件),此事已对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谢谢!

回复留言

该行为是否侵害您公司的著作权利,尚需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希望进一步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到律师所)直接咨询律师。

质疑铁路规定

姓 名

刘新(先生)

邮 箱

yjkdusr@163.com

时 间

2005-4-9 10:30:44

留 言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昨天下午买的晚上11点26的火车票,没能及时乘坐,今天早上过去改签,被售票员告知已过期,售票员解释说,有规定:火车开出后两小时车票自动作废,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算不算霸王条款?我乘车区间是沧州—太原,乘车时间要十一个小时左右。

回复留言

铁道部下列规定供您参考。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另发单行本),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第三十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中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第十二节 退票

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3. 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4. 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效票、定期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 49条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姓 名

刘茹(女士)

邮 箱

liurusjz45@tom.com

时 间

2005-4-8 11:12:21

留 言

1、新交通法规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关于河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否有与新交通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原文?我该将那些法规作为参考依据? 

2、我的具体情况如下:2004年12月26日我父亲乘坐的公交车与货车相撞,腰部受损,手术后已三个月,正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请问:七级伤残与八级伤残在赔偿标准方面有怎样的差别?

回复留言

回复:
简复如下:
1、有关交通管理机构颁发的文件,不是《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且文件中的数据来源于统计机关发布的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伤残等级将影响赔偿数额的大小,七级伤残的赔偿要比八级的多(一至十级,每级差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急切希望回复

姓 名

张斌(先生)

邮 箱

haixinvzhen00@163.com

时 间

2005-4-7 18:04:24

留 言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问一下
我前两天有寄了一封平信,是在邮局寄的。我的朋友没收到,据我在邮局的一个朋友
说,是被他内部的一个员工给撕毁了,也没有钱,只是照片,我想问,我如果想起诉
那个员工可不可以(我现在已有证据了)能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回复留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上述规定可以供您参考。

取暖费

姓 名

刘亮(先生)

邮 箱

lyaoyu@mail.china.com

时 间

2005-4-6 13:28:16

留 言

王律师:
    您好,上次我给你们留言,也不知怎么没有得到回复。还是上次的问题,就是我所在的小区,因为我在冬季取暖期没有在房里居住,结果物业管理部因为取暖费的问题要向我们起诉,请问王律师,我们应该交多少取暖费?请您给我们帮助。
    您可以接受我们的聘请为我们打这场官司吗?有多大胜算?
请回复或发Email,谢谢。

回复留言

刘亮朋友:
您好。前几日,曾经对您的问题给予答复,后来由于网络故障,误删除了。对此,谨致歉意。现简要答复如下:
对您讲的问题,曾于律师同行进行探讨,律师们有不同看法。据我了解,司法实践中也曾经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供(取)暖合同,一般为非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件。但供(取)暖合同,是否需要各方当事人明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往往尊重社会习惯(惯例)。
按现实生活中的习惯(惯例),供暖单位和用户之间形成了供(取)暖合同关系。供暖单位履行了供暖义务,用户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像您这样的特例,如何处理,需要综合多种情形,作出判断——如小区内采暖是分户供暖,还是集中统一供暖,是预先收取采暖费用,还是最后结算,供暖之前物业单位是否预先通知,用户是否一直在此居住,等等。
多方面的因素,如法官对惯例的认识,如证据等均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基于上述问题,希望您能够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情况,最好能到律师所与律师进行当面的探讨。

此条怎样认定

姓 名

无路可走(女士)

时 间

2005-4-4 16:58:51

留 言

我与丈夫未离婚<丈夫有病>,于是与A谈恋爱,准备先谈恋爱后与丈夫离婚.经了解未谈成,A胁迫<胁迫无证据>我打了一张条内容<自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因谈恋爱未成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现A携此条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A离婚协议书上有1000元贷款欠面粉厂120斤面.我方律师问A以何种形式支付?A答就在家里存放并且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请问一下?此条怎样认定?收条?欠条?协议条?他的说法成立吗?法院会怎样判?

回复留言

您聘请的律师应当由相关的意见,他的意见可能基于他对整个案件情况的充分了解。
既然在网上咨询,也愿意不揣浅陋,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1、A持此条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按A的主张,可看作是欠条。
2、主张(索取)所谓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3、此条难以认定为收条,因为收条一般是收款人写给付款人的。
4、可以认为是协议条(欠条是协议条的一种)。
5、协议(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

姓 名

梅子(女士)

时 间

2005-4-3 16:16:30

留 言

你们好:
    我受一个朋友之托,想在沧州找家好的律师事物所,为自己的丈夫打官司.我想先想你们咨询一下.事情如下?
    刘某晚八点和其家人吃完饭在看电视,突然接到一李姓盟兄弟打来电话,说请他出去喝酒,刘某称饭已经吃完不去了,李某又称和他的另一个盟兄弟黑某在饭桌上发生口角打了起来,请他速来.刘某听候马上说速到,不顾妻子的阻拦,开车\直奔饭店.到后,见李某和黑某在和几个朋友吃饭相安无事说打赌才约他.刘某懊恼打了李某几下,在旁的一金姓兄弟(在与刘某有过节)俩出来劝阻又与其发生口角,直至动手,在动手期间金姓兄弟又打电话喊来几个17,8岁少男,在饭店外对刘某大打出手,那几个少男拿刀捅了刘某,并导致当场死亡.现在金姓和杀人凶手全部在逃,请问一下律师,李某和黑某以及杀人凶手他们承担什么责任?请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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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真实的案件,作为律师我们不能作任何假设。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尚需要了解案件中各个当事人是否有犯罪动机,是否参与了犯罪行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最好和律师当面交流,避免作出不恰当的分析。
如果有时间,请到我所找刑事业务部的律师当面咨询。我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刘建二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您可以与他联系。
办公电话:5510059

手机收费

姓 名

艾嘉(女士)

时 间

2005-4-1 11:39:05

留 言

    我的手机以前是单向收费,现在移动公司全部改为双向收费。我办卡时是单向收费,现在没有协商就改为双向收费。我想问一下移动公司属不属于单方面违约?我能索赔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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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和联通公司变更资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住。法律界争议也很大,我们正在组织律师进行论证。请继续关住本栏目的更新信息。

移动错收话费

姓 名

屈德强(先生)

邮 箱

qdqno1@yahoo.com.cn

时 间

2005-3-28 11:47:24

留 言

您好律师:我是移动的一个用户,2005年3月份我发现我得发费收缴有误具体事情如下:2003年8月底我开始使用现在的手机号,手机号的性质是单向收费且是大客户用户,接任和电话是免费的而且大客户间主叫费用是5分,被叫免费。但是前几天我上网查话费详单,却发现我和我的大客户之间的一个客户我被叫和主叫都收费为2角!而他被叫免费,给我打电话为5分。就此事我到青县移动营业厅打了话费详单。和他们交涉,移动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发现确是有错,他们给我的处理意见是,只赔偿我2004年12份以来的发生的错误话费,而在此之前的由于系统没有话费详单,不予赔偿,我拨打1860投诉 对方接
话员也是这么说,同时告诉我就是我告到法院由于没有以前的通话记录 也是没有用的。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他们的说法是否合理,他们的做法是不是有法律条文可依据,我2004年十二月份之前发生的错误费用是不是不可能追回!因为据移动工作人员讲,2004年12月份之前的话单以不存在。所以无法证实到底有没有错误。如果我要用法律手段,应该怎么做?谢谢!您!期盼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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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个人认为,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促成该问题的解决。因为用户与通信公司之间形成了通信服务合同。根据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义务人就履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欢迎进一步探讨此问题。

善养老人

姓 名

武金叶(女士)

邮 箱

jinye19@163.com

时 间

2005-3-24 9:08:41

留 言

我爷爷去年因病去世 ,我姑姑家要继承我爷爷的全部财产。  我爷爷在六十多岁的时候,  因无人善养, 最后跟随我们一家生活。  在去年因我姑姑挑拨 ,  我爷爷爷跟我们家闹矛盾后分居。 分开居住时我们给了他三千五百五十元儿还有两千斤粮食后我爷爷把我们告诉了法院说是年老多病无人善养。 我爷爷生有七子两个女儿和五个儿了。  二儿子已病故。    前几天法院判我爷爷的全部财产归我姑姑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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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陈述不完整,请您陈述完整一些,否则无法答复。

营运从业资格证

姓 名

张平(女士)

时 间

2005-3-23 18:29:07

留 言

请问,<行政许可法>是否有规定,营运从业资格证已经被取消.

回复留言

经查,《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下列文件有明确规定

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4]633号

附件:
2、国务院对交通部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6项)、国务院对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1项)

国务院对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1项)
序号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

姓 名

艾嘉(女士)

时 间

2005-3-20 12:27:52

留 言

请问一下沧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     160元/月吗?当时没办下岗手续,但事实是下岗有没有权利领取低保?如果可以领,我下岗两年应领多少?谢谢。

回复留言

以下资料来源于沧州政务网,供参考:

沧州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资料提供:沧州市民政局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沧州市市区为每人每月160元,各县(市)为每人每月130元。
三、城市困难居民申请保障金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由居委会进行调查,在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再进一步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将符合低保政策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最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并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联系电话:2085228)


(更新时间: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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