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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责任吗

姓 名

小闫(女士)

时 间

2005-9-20 19:45:57

留 言

我们合伙开店,中午接班时他因有事先离店,并只锁了玻璃门,未等我来店就被贼撬门洗劫一空,请问他有责任吗.谢谢!

回复留言

该问题应具体分析,首先是他提前离店是否经过了你同意,你们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经过了你同意,那么他应没责任。
其次,如是要他没经过你的同意,看你们店除了玻璃门是否还有更安全的门,如果还有其他的门,他没锁,而未经你的同意,他就有责任。
另外还得看他离开店和你到店的时差,你是否按约定到店,如果是因你的原因未及时到店里导致的这种后果,那么他没责任。
律师 齐玲瑞 电话:13171982249、0317-13171982249

交通事故鉴定结果

姓 名

红梅(女士)

时 间

2005-9-19 9:59:20

留 言

您好;我的姐姐去年出的交通事故,对方付全责.我们做的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说要医院参与,这个说法对吗

回复留言

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伤残鉴定如对方不认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不申请重新鉴定又无其他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伤残鉴定。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2

下班途中被杀害

姓 名

(先生)

邮 箱

xiaonehc@163.com

时 间

2005-9-18 0:36:31

留 言

 我公司有员工在下班途中被杀害,公司要担负什么责任吗?案件正在侦破中。算工伤吗?


                      谢谢您能回复!
                       祝中秋愉快!

回复留言

公司没有什么责任,不能算工伤,虽在下班途中,但与工作本身已无关系可言,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应由杀人者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风险金

姓 名

严红(女士)

邮 箱

chgh123@126.com

时 间

2005-9-13 9:57:32

留 言

我单位强迫职工交纳风险金,符合劳动法吗?

回复留言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322复函和劳办发[1995]150号复函精神,企业向在职职工收取抵押性钱款或股金应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劳保用品及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应予以制止。
  (2)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予干预。
  (3)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律师 霍灿英 电话:13102440361、0317-5510068

交通事故咨询

姓 名

阿双(女士)

邮 箱

ydxl001@163.com

时 间

2005-9-12 21:20:54

留 言

首先。我非常感谢你们能看到我的留言。为了尽可能少的给你们添麻烦,我尽量长话短说。盼望下次能够详谈。
   2004年春节的时候,在我的身上发生了一起车祸。主要是这样的:
   那天我和我新婚的妻子,骑一辆摩托车返家,一辆货车逆行(事后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我们撞倒,抛出了十多米开外的河滩上。我头部受到了重创,下额骨折声带破裂,当场就昏迷,送到县医院的时候,医生说伤势太过于严重而他们的能力,条件,有限要求我赶紧送到地区医院,到了地区医院后医生说我有成为植物人的可能,。还好我的命大昏迷了一个多月后终于是醒过来了。
   我妻子的伤势虽说没有我严重。只是坐腿骨折,看到她当时X光片的每个人都会觉得胆寒,粉碎性骨折,前前后后三四次手术,难做,做了重做。八九个月后又发现骨不连,实在做不了了又要求转上级医院再做。一条腿来来回回用手术刀去折腾。那种痛苦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我妻子一想到这些就浑身发抖,今年十月份她又再次到手术台上取出那块在她体内折磨了她一年多的钢板。说起来她受的罪比我大。
   总之,这场车祸彻底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原本拮据的生活就更加雪上加霜了。
   需要补充的是:其间,由于肇事司机不肯拿钱,而我们也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在我病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我只好选择个人先上诉法院请求赔偿我们的医疗费来给我的妻子继续治疗。至今法院的判决书已经下达了11个月了肇事者仍欠我个人的各项赔偿合计两万多圆。这就是我的基本情况。
  我需要咨询的是:
   一:我妻子的上诉的期限有没有时间的限制?
   
   二: 时至今日车祸已经过了20多个月了,由于肇事司机以车的保险来拖延我的各项赔偿款。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我妻子的判决下来之后才能一起给予赔偿?肇事司机能否请求保险公司先预支我的医疗款项?
   

      致
礼!


      ydxl001@163.com

回复留言

一、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如果不服,可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二、如果你妻子病情严重,你又无力承担医药费,你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肇事司机。让肇事司机想办法筹集药费,由于判决尚未下来,具体数额尚未确定,保险公司同意先行支付可以。可找司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下。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讨要借款无果

姓 名

孟先生(先生)

邮 箱

mft110mft@sina.com

时 间

2005-9-12 4:29:03

留 言

2003年8月我父亲借给李某六千元,李某说是做生意用,后没过两个月又借给李某两万元,共计两万六千元,说好一年利息百分之十!一年后归还,可今年年初我父亲也没有把钱要回来,只是李某再今年年初把原借条要回,又给我父亲打了两张借条,一张是借一万的借条,写着今年三月归还,一张是借两万零四百的借条。这次这两张借条的签名是两个人:一个李某,一个吴某(李某说吴某跟她是生意合伙人,我父亲的钱是他们共用的)。今年三月我父亲唆要借款,李某说当初借钱做生意是两个人合伙借的(就是那个吴某),现在他们两个生意人分家了,这笔借款也全部转到了吴某手上,我父亲去问吴某,吴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又给我父亲打了一张欠条,说每月还我父亲四千,年底换清,可直到今天,他们也没还我父亲一分钱!我父亲去找吴某唆要,吴某不承认这笔钱,说谁从我父亲手里借的钱,让我父亲找谁要!(钱当初是李某借的)我父亲是河北任丘华北油田退休职工,李某跟吴某是河北沧县人,他们的公司在秦皇岛,请问我父亲该怎么办?打官司的话应该再哪个地区的法院起诉他们,应该起诉谁?是当初借钱的李某,还是今年年初认帐现在又不认帐的吴某,还是两个人都起诉!谢谢!
听说他们借了很多人钱,早已资不抵债!光借给他们钱的我父亲的亲戚就好几个人,每个人都上万不等(有证据可查)!都是用年利百分之十的所谓高利息,我父亲也是冲这个高利息借的!请问他们有没有欺诈行为!算不算犯法!

回复留言

是否为欺诈行为,要看有没有欺诈的证据,仅凭资不抵债无法说明当时是欺诈。你父亲如要起诉,可向沧县人民法院起诉。如李某当时借钱确用于李某与吴某作合伙生意,则应由李某与吴某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未经你父亲同意无权单方将债务转到吴某头上,如你父亲不同意,仍可以向上述二人主张权利。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公路施工的损失

姓 名

匿名(先生)

时 间

2005-9-5 20:51:45

留 言

本房屋属门面。由于近期公路需阔宽。并在公路下安放下水管道。由于管道安放较升。施工时挖掘机带来的震动,造成了我方门面的前的水泥地裂缝。还造成了门面房屋的裂缝。门面上面的房屋窗户松动。地板转炸裂。。等等一系列的损失。。请问找谁陪。。怎么个陪法。。如果陪赏我们不满意。。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

回复留言

如确因施工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有关网改

姓 名

(女士)

时 间

2005-9-5 11:52:24

留 言

我们家住的地方要进行暖气改造,我刚进行了装修,改造给我们带来损失由谁来负责,如不参加改造热力公司说不会给我们留进出口,问我们不改有理吗?热力公司这样做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谢谢

回复留言

热力公司作为企业无权不给留进出口,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离婚

姓 名

邓佳(女士)

时 间

2005-9-5 9:55:32

留 言

我和我老公刚结婚八个月,由于没有共同语言,他总是说话爱侥幸,使我无法忍受.我想问我们结婚时买的东西应如何分配.所有买的东西都是他家给我的财礼钱买的,是不是要全部归他所有,而我什么都不能要.谢谢.请速回

回复留言

彩礼应酌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时效

姓 名

李桂环(女士)

邮 箱

liguihuan1973423@163.com

时 间

2005-9-4 16:17:19

留 言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02年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通知发布前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是什么?请您解答!

回复留言

可以适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有文件已作出规定。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姓 名

李素梅(女士)

时 间

2005-9-2 9:03:46

留 言

我的一个亲戚因为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此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到法院后,被告知,作出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另一机关,原告撤诉,又到作出强制措施的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法院以超过诉讼三个月为由,驳回起诉.请问在第一次起诉时诉讼时效是否属于中断?

回复留言

要看是否符合中断的条件,如符合即可中断,否则就超过时效。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劳动赔偿及保障

姓 名

罗郑伟(先生)

邮 箱

aohaixiang@126.com

时 间

2005-8-31 9:54:38

留 言

  你好! 
  我爸是个伐木工,在半个月前受雇去帮一个当地的老板伐木,并签订了一个合同,说:发生任何事情后果自负。为方便爸的工作,我爸又请了一个小工,但是在一天的工作中,一个不小心,那小工被倒下的树给压伤了去医院要花一万多,但是我爸和老板之间在关于谁来当负这赔偿的主要责任出现了问题,老板让为自己有合同,而且不是自己直接造成伤害的自己不要当主要责任,他也只是给了个一千块,也就当没事了,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虽然那小工是我爸雇用的,但是那实际上是在那那老板工作呀!而且这请小工的事,是必要的--以前我们那的的做这份工作是都请了小工的。

  我不太清楚这问题到底由谁来当负这个赔偿的主要责任,请您给予帮助。
 谢谢!

回复留言

本案中小工的医疗费由谁支付,关键是看小工是与谁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如果小工的工资是由老板直接支付,或是由你父亲代为转交,那么小工的医疗费应由老板支付,如果老板雇佣了你父亲,然后你父亲又雇佣了小工,小工的工资由你父亲视具体情况决定多少并从你父亲的工资中直接支付,那小工的医疗费就应由你父亲支付。

律师 霍灿英 电话:0317-5510068、13102440361

医院赞助费

姓 名

李桥(先生)

时 间

2005-8-28 19:51:04

留 言

我2003年从乡镇卫生院调入市职医院,医院所要求交3万元,说是赞助费,现在我不是本院职工,请问这笔费用是退还?医院和卫生局是否有权向调人职工所要费用,如赞助费.?

回复留言

李先生、女士:

对二位提出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1995-09-06 劳部发[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实行自愿组合。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劳动法》,加强对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基本权利的宣传。要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录用职工过程中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鼓励劳动者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竞争。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

律师 王吉仓 13513176029

医院赞助费

姓 名

李巧(女士)

时 间

2005-8-28 19:31:21

留 言

当不在是医院的职工,请问我们当初进院所交的赞助费是否还给我们?请问法律是否允许医院和卫生局向调入人员索取费用?

请问律师

姓 名

史玉连(女士)

邮 箱

wskmr007@sina.com

时 间

2005-8-27 19:25:27

留 言

谢谢王律师的回复!!!我还有一个问题麻烦你,我丈夫工亡后厂里没给我工伤鉴定书,我昨天找厂里要,科室的工作人员说工伤鉴定书是工伤没工亡人的才有,人死了没有工伤鉴定书,是这样吗?

回复留言

史女士:

  您好。因工致伤残的,一般要做劳动能力鉴定,通常的说法是伤残等级鉴定。因工死亡的,确实没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依法申报了工伤(无论是单位或者职工或职工家属),劳动行政机关一般要依行政职权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或者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仅供参考。

  律师 王吉仓 6961769 13513176029

欠条会过期吗?

姓 名

武春南(先生)

时 间

2005-8-27 17:21:29

留 言

陈某欠我货款2万元整,我想向法院起诉,可欠条是1995年写的,会过期吗?

回复留言

武先生:

您好。严格地从法律意义上说,欠条并没有过期一说,除非当事人之间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能否胜诉确有时间方面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就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如果当事人提出诉讼,或者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以下规定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律师 王吉仓 13513176029

请问律师

姓 名

史玉连(女士)

邮 箱

wskmr007@sina.com

时 间

2005-8-26 19:22:17

留 言

我丈夫97年工亡,当时厂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请问厂不按1996年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对吗?由于我当时不懂政策,现在要求厂里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我的合法要求能够受到保护吗?

回复留言

史女士:

  您好。下列规定供您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2004年1月1日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原支付标准、支付渠道继续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时限申请和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王吉仓律师 13513176029

我能打赢官司吗

姓 名

有苦难言(先生)

邮 箱

hbcrl@sohu.com

时 间

2005-8-25 21:46:01

留 言

这里都是沧州有名的律师,但愿在这里为我提供一下帮助。
我和邻居2000年同时购买了县供销社的靠街门市楼,东西朝向,西侧为供销社所有的一处空地,当时我们两家都在西边留了后门出入。可是,前些日子邻居告诉我他已经购买了此处空地(包括我楼后的延伸范围)并要建二层楼房。我当时很气愤,认为供销社应该事先通知我一声 ,可供销社领导却说他们没有必要尽告知义务。我不让邻居建楼,邻居就打110报警,说我无理阻止施工。在我的一再坚持下,邻居暂时没有在我家楼西侧建楼,只是沿着我家墙壁向西建设主体,现一楼已经封顶。准备在我楼西建室外楼梯。我已经起诉他侵犯相邻权,可法院说现在主楼对我的通风采光等影响不大,没有阻止其继续施工。请问:供销社这样做是否合法?他对我是否构成侵权?我的官司能赢吗?谢谢律师!

回复留言

首先要看建楼者是否取得盖楼的合法手续,如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如未取得上述手续而建楼属于违法建筑,侵犯你的权益可以要求拆除。如是供销社同意搞的违法建筑,供销社也应承担责任。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殴打致残

姓 名

王芳(女士)

时 间

2005-8-24 20:14:59

留 言

我家亲戚被人群欧致使头部受伤头上有四寸的刀伤,而且右手小手指粉碎性骨折,目前还没有去鉴定伤残级别,双方想通过调解解决,我想问一下假如定为八级需要对方赔偿多少钱

回复留言

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视人员情况而定。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交通事故

姓 名

平金柱(先生)

邮 箱

nuoyan20012008@163.com

时 间

2005-8-24 18:45:33

留 言

在县级公路上我骑摩托车无意中撞上一辆红色夏丽车后我逃跑夏丽车追我被把我当场撞昏过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复留言

你应当报警,让公安部门介入解决,确定双方的责任。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

疑问

姓 名

求教(先生)

时 间

2005-8-23 15:06:14

留 言

求教在线律师:我单位去年5月购入并使用医疗仪器一台(化验用).保修期内,因同一故障经销商修理三次(去年6,8,9三月内)不能说明原因。现仍不能使用,与经销商联系其要求维修条件苛刻。我单位预与其交涉,请教通过哪种途径较好?

回复留言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如果你单位购买的仪器一开始就不能使用,这应该符合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开始时能用,这么短短的时间就出现故障,我推测应不符合其产品说明书(因我没有看到该说明书)。如果是这样就符合第(三)种情形。不管是符合四十条哪一种情形,你单位都有权要求销售商修理、更换、退货。你们首先可能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诉讼。

律师 齐玲瑞 电话:13171982249

是否有责任

姓 名

刘真(女士)

邮 箱

liuzhenziye107@sina.com

时 间

2005-8-19 14:01:47

留 言

我的叔叔在他人饭店打工,因去年冬天天气寒冷,把炭炉搬到卧室取暖,因此煤气中毒颇深,现在大脑反应迟钝,不能工作,其饭店是否有赔偿责任,请告之多谢!!!

回复留言

该饭店应当为打工者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由于饭店提供的住宿环境较冷,导致你叔叔把炭炉搬到屋内,所以饭店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你叔叔如为成年人且智力正常,应当意识到煤气可能中毒,对其死亡自身也应有一定过错,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8960002

工伤药费

姓 名

程金武(先生)

时 间

2005-8-15 7:58:57

留 言

   我于2004.8.11.工作中不慎将左眼受伤,经多方医治无效,至使左眼失明,现在医保只报销目录内的药费,有些手术必须用药不予报销,这些费用是否可以找单位报销.谢谢

回复留言

程金武:你好!

你可找单位协商一下,如协商不成,可到劳动局保险科或仲裁科咨询。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姓 名

Windy(女士)

邮 箱

hy_xian@hotmail.com

时 间

2005-8-13 11:29:02

留 言

我有一亲戚前段时间驾驶摩托车在红绿灯处与一商务车相撞而惨失性命,对方的刹车性能有问题,但对方认为在红绿灯处相撞双方都有责任而不肯赔偿应有的数目,那么到底责任应归哪一方?

回复留言

责任应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作出认定后可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

作法医鉴定的时限

姓 名

景观(先生)

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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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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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5-8-11 23:47:03

留 言

我因正当防卫误伤他人,当时对方没报案,但过了半个月才报案,而且去作法医鉴定,是不是还有法律效力

回复留言

从发案到做法医鉴定无明确时间界定,法医鉴定的效力由法院认定,如是正当防卫,可不承担责任。

律师 刘建二 电话:13785780988 或8960002

失车求助

姓 名

宝钝(先生)

邮 箱

naobaodun@hotmail.com

网 址

http://spaces.msn.com/members/nanbaodun/

时 间

2005-8-10 11:09:17

留 言

在商场停车场丢失车辆商场是否有义务赔偿
我於2005年8月7日下午在南皮某商厦丢失新大洲新锋锐SDH125-39摩托车一辆(已报警)。与商厦领导接触时商厦的说法,很令人震惊,他们的说法是“我们的停车场是免费停车场,我们的保卫人员只是管理停车场的秩序,并不能保证你所存放车辆的安全,我们的义务是在你的车辆丢失后帮你在有限的范围(停车场)内寻找,并督促你报警。我们不能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对这种说法我感觉无法接受,我到商厦购物不管我所购物品的多少,我都是你的顾客,在你那里有消费行为,作为商厦来说你都有义务保证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你不能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又怎能放心安全的在你那里消费呢?
请问各位律师假如我起诉商厦,我会不会胜诉?我应怎样写我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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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钝先生:

您好。您所提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商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管好顾客的车辆是商厦的附随义务,商厦负有一定的看护责任,由于没有尽到责任造成车辆丢失,商厦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有的认为,商厦没有责任,免费停车厂没有在商厦内部,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我本人倾向性的意见是,商厦派保安在现场维护秩序,停车场地属于商厦管理的范围(延伸),顾客有理由相信商厦对顾客的车辆有看护义务,商厦允许顾客停放车辆,应当视为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免费不过是商厦的一种促销其他商品的手段,但商厦仍然是存放车辆的受益人,其受益于顾客的光临和购物,获取其他商品的利润),保管义务人没有完全尽到保管义务造成车辆丢失,其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此种保管合同的特殊性,由商厦赔偿全部损失也不是完全公平合理的。

至于起诉能否胜诉,还要看证据以及其他情况包括案件处理人员的认识等。

以上意见是个人认识,仅供参考。建议您找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员直接进行咨询,并拟定民事起诉状。

律师 王吉仓 电话:13513176029

可否定为医疗事故

姓 名

wgfbbt(先生)

时 间

2005-8-6 22:38:51

留 言

    我有一朋友,在郑州市一家大型医院做手术,术前家属曾向管床医生和麻醉师说明病人属高敏体质,此前已经发现阿司匹林和磺胺两类药物过敏;是否对其它药物过敏不清楚,要求用药前给予过敏试验,费用由家属负担。但在手术前出现注射鲁米那过敏,导致脚、手和部分躯干出现大疤性表皮坏死。此事故可否定为医疗事故?
    另请教此事应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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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患者脚、手和部分躯干出现大疤性表皮坏死是否注射鲁米那过敏所致须进一步查明。如果普通人用鲁米敏有过敏的可能,且在诊疗时已向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说明并经工作人员做皮试,患者出现的症状确是鲁米那过敏所致,那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可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

此事解决途径:(1)与医院进行调解(2)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 霍灿英 联系电话:13102440361

脾切除

姓 名

烦子(先生)

时 间

2005-8-6 21:38:48

留 言

因一时的冲动将人打了,那人的脾切除了。请问签定是什么,法院会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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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重伤,还要看法医鉴定结论.<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重伤的,判3-10年.

刘建二律师 联系电话:13785780988

事故如何定性

姓 名

foxk(先生)

时 间

2005-8-4 16:37:41

留 言

驾驶摩托车自北向南经过一无交通指示灯无交警的路口是被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轿车撞到,摩托车已经过路口,被汽车撞到尾部,导致摩托车失去控制,向前滑倒,并且在滑倒的过程中碰到了其他行人,请问事故如何鉴定,被摩托车滑倒过程中使行人受伤的的责任谁负 摩托车过没有红绿灯没有交警的路口是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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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2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如你所述自西向东行驶的轿车,享有优先通过权,本案摩托车应礼让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先行,故本案摩托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应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律师 崔援朝 电话:13803256575

咨询婚姻法

姓 名

张陌(女士)

时 间

2005-8-1 11:42:50

留 言

我和我老公结婚一年多了, 因两人感情不好,固今年打算离婚.
结婚时,他家给我 一万三千元彩礼钱,我要是提出起诉的话,我要返还他多少呢?
除此外,我们并没在其它共同财产,房子是他父母的.
请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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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陌女士你好: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返还彩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支持,(一)未办登记手续的;(二)办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返还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律师刘建二解答 联系电话:0317-8578098,89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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