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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报道本所王吉仓律师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呼声

时间:2013/6/19 16:20:18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562次
   

燕赵都市报报道本所王吉仓律师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呼声

 

    6月19日,燕赵都市报第十二版《新观察》专版报道了本所王吉仓律师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呼声----让更多的人拥有公平正义的光辉。相关段落内容如下:

    让更多人拥有公平正义的光辉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仓主管所里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他说,法律援助这项制度,还有很多群众不知道,不少人认为让律师打官司就得给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他认为首先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都知道。另外,在法律援助的审批方面,他认为应该放松审批条件,在经济困难证明方面也应当放宽条件。

    王吉仓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项义务,履行义务需要律师有自觉性和责任感。与此同时国家也要加大经费的落实和保障,对履行法律援助积极且有成效的律师及法律援助专门人员要加大宣传和奖励,“让干好事的人有劲头儿”。不仅经费要落实,王吉仓认为也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提高律师和专门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援助的监督措施,制订相应的奖惩方案,“奖勤罚懒”。

    田云中说,法律援助不应只是司法局一家的事,而是应该作为“社会一盘棋”统筹考虑,集合多个部门的力量将法律援助打造成一个社会平台。

    “前些年没补贴,我的律师同行们照样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这正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王吉仓说:“只有社会责任感与相应的制度互相促进,才会让法律援助事业更持久、更健康地发展,让更多人拥有公平正义的光辉”。

报道全部文字、图片内容如下(转自燕赵都市网):

 法律援助破解了一场持久的官司


 

本报驻沧州记者李家伟 文/图

    一场车祸五死四伤家人九年奔波打官司,法律援助终获成功留下诸多思考待破解

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项义务,履行义务需要律师有自觉性和责任感

国家也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落实和保障,在法律援助审批方面应放松条件

法律援助不应只是司法局一家的事,而是应该作为“社会一盘棋”统筹考虑


    2004年9月,在青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来自河间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来自邯郸的大货车相撞。三轮车上坐着外出打工的几家人五死四伤。在之后的诉讼中,死者的家人们不仅要面对亲人突然离世的打击,还要为了讨个公道而四处奔波。而这一奔波,就是多年。河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介入此案后成立了专案组,经过“8个判决”,终于在9年之后让死者的家人们得到了心理上的平静。这起官司,也终于尘埃落定。


    由此案,我们看到了法律援助在帮助弱势群体主张权益时发挥的重要作用,记者通过深入采访了解到,法律援助目前仍存在一些困境。与“低保”、春节慰问等“民生工程”相比,法律援助发挥的“民生力量”毫不逊色,然而处于起步阶段的法律援助还有待更广泛的关注以及更有力的支持。


这位母亲在车祸中失去了三位亲人
一场车祸五死四伤留下绵绵伤痛


    6月17日上午,来自河间农村的三位老人和一位少年举着锦旗来到青县法院。他们要感谢法官们历经艰难终于将一笔执行款交到了他们手上。面对这“老的老,小的小”,面对他们长达9年奔波的苦痛,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事情发生在2004年9月11日。那天,一辆农用三轮车载着来自河间农村、正在青县承包棉花地的四家人,驶往青县金牛镇。行至青县小牛庄村北一路口时,惨剧发生了:一辆大货车与这辆农用三轮车相撞,三轮车上的人五死四伤,大货车司机弃车逃逸。


    青县交警大队很快查出,肇事司机是邯郸市的赵某。几天后,交警在邯郸将赵某抓获归案,赵某供认其受雇于邯郸市大宇运销公司,当天是去青县一铁厂送货,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青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农用三轮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这场车祸给几个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即便事过多年,但当记者日前走进其中两户受害人家中时,仍能听见老母亲沙哑的哭喊,看到老父亲在讲到自己的艰难时竟然给人下跪的满脸痛苦……


    而更令几个家庭没有想到的是,他们不仅要承受着亲人突然离去的痛苦,还要经历一场漫长的官司。而这场官司一打,竟然是一年又一年……


“8个判决”,法律援助伸手相助


    2004年10月,受害人将大宇公司诉至青县法院,诉讼中,被告申请追加王永春为被告。


    2004年12月,青县法院判决:由王永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肇事车辆系大宇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王永春,王永春为该车的实际支配与受益者。法院判令王永春赔偿事故的 18名受害人共计741895.52元。


    原告方不服,向沧州中院上诉。青县法院重审后判决:肇事车系大宇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销售给王永春,但实际经营中,以大宇公司名义进行营运,故大宇公司与王永春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共计606653.37元。


    接下来是大宇公司上诉,沧州中院判决王永春承担赔偿责任……再接下来是艰难地申请再审……


    2008年12月,河间市政府指派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人提供援助。河间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以杨玉霞等4名律师为主的专案组,他们也从此全身心地投入到此案的调查取证当中,一次次的失败没有让他们退缩,而一次次哪怕微小的进展都令他们兴奋……2011年10月26日,沧州中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永春赔偿受害人740108.12元,由大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经过“8个判决”,经过漫长的时光,经过死者家属们一次次的奔波,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们的全力付出,原告方终于有了一个让他们能够接受的结果。


    随后,青县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多次奔赴邯郸。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春没有履行能力,邯郸市大宇运销公司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脱壳经营的方式逃避执行。面对这一局面,法官们决定以查明大宇公司在设立时股东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为突破口转换执行策略,并成功将此案的全部标的额70多万元足额执行到位。


法律援助同样是“民生工程”


    在上述案件中,河间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介入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简言之,就是帮助困难群众免费打官司的一种方法”,沧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科副科长、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赵红介绍说。


    沧州市司法局局长田云中说,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已经迈入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标杆”。田云中特别强调,一个人不是仅仅靠物质生活的,在现代社会,每位公民个体价值与尊严,每个人的神圣权益都关系到“幸福指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一项保障公民权益的“民生工程”。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民生”多指的是衣、食、住、行,那法律援助则关乎个体能否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确保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援助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


    据介绍,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9年,下属县(市、区)也都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此外,法律援助还向基层延伸,打造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另外,在妇联、总工会、残联、边防支队、劳教所、沧州监狱、沧南监狱等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协调联动的法律援助网络。


尴尬的“人均经费0.79元”


    据田云中介绍,我国在法律援助的主体、客体、程序、质量保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也有一些不足。其中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英国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国之一,制度安排相对健全,每年的经费投入巨大。以2010年为例,英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是3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14亿元,占全国GDP的0.147%,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折合人民币350元。我国2010年法律援助经费10.6亿元,占全国GDP的0.0027%,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是0.79元。两相比较,英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占GDP的比重是我国的54.4倍,人均经费是我国的443倍。可见,实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目标,当务之急还是要加大投入。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欧债危机,2010年英国政府大幅削减了包括军费在内的许多政府开支,可法律援助经费却没有一分钱的减少。


    除了缺钱,还缺人。记者了解到,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现在共有9个编制,除了接听“12348”法律咨询电话,他们还要接待来访群众、代写法律文书、调解、诉讼等,人手十分紧张。


    因为经费不足,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案件更多时候只能拿一些“象征性”的补贴,一位律师说,就这点儿钱还是这几年才有的,原先根本没有。


    田云中说,律师们热心于承担社会责任固然令人起敬,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不可能单靠律师们的无偿付出和热情,必须要有多方面的支撑才能让这项制度更健康、更持续地发展,才能让这项制度造福更多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让更多人拥有公平正义的光辉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仓主管所里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他说,法律援助这项制度,还有很多群众不知道,不少人认为让律师打官司就得给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他认为首先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都知道。另外,在法律援助的审批方面,他认为应该放松审批条件,在经济困难证明方面也应当放宽条件。


    王吉仓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项义务,履行义务需要律师有自觉性和责任感。与此同时国家也要加大经费的落实和保障,对履行法律援助积极且有成效的律师及法律援助专门人员要加大宣传和奖励,“让干好事的人有劲头儿”。不仅经费要落实,王吉仓认为也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提高律师和专门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援助的监督措施,制订相应的奖惩方案,“奖勤罚懒”。


    田云中说,法律援助不应只是司法局一家的事,而是应该作为“社会一盘棋”统筹考虑,集合多个部门的力量将法律援助打造成一个社会平台。


    “前些年没补贴,我的律师同行们照样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这正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王吉仓说:“只有社会责任感与相应的制度互相促进,才会让法律援助事业更持久、更健康地发展,让更多人拥有公平正义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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