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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期

时间:2013/6/4 11:28:09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282次
   

海  岳  信  息

第  1  期(总第176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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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视点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

开展第二十三次“全国助残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2013年5月19日,是第二十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为“帮扶困难残疾人”。上午9点开始,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放弃周日休息时间,与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了法律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服务行业,我们应该更加关心、帮助、支持残疾人,为创建和谐社会进一份应尽之责。所领导对本次活动十分重视,主任靳长征、副主任张建军、党支部书记李学明、副主任刘建二、副主任刘厚绪、律师王吉仓(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成员)带领全体律师参加了咨询活动。在咨询现场残疾朋友亲属及过往群众前来咨询,咨询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就业、家庭财产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保障等切身问题我所律师耐心细致针对他们的法律问题一一予以解答,以期通过现场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给他们排忧解难,为社会弱势群体尽一份力。

在此次活动中,共发放了一百余份法律宣传材料,解答咨询十余人次。从咨询现场的情况来看,这次活动的开展受广大群众的欢迎。沧州市残联副理事长苏立明、维权部主任刘育新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参加了活动,沧州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陈燕)

【律师在线】

咨询人:青县李先生

问  题:2012年8月10号,我开车与杨某驾驶的车相撞,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处理,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负主要责任。事后查实,杨某驾驶的车辆是其向王某借用的,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现在我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解答律师:霍灿英

答:你的损失应由杨某和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杨某和你按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而杨某作为侵权人,依照上述规定,也应承担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王某和杨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你和杨某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滴水藏海】

看到如此之多的“好”案子被无能的律师给搞糟了,而策略和谨慎的律师又以杰出的表现从必须失败的境地中挽救了那么多的“坏”案子,这真是令人吃惊。

                —— D·N·辛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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