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第 2 期(总第174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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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信息】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义务法律宣传咨询
2012年5月20日是我国第二十二个“全国助残日”, 今年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改善残疾人民生 保障残疾人权益”。当日上午,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义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沧州市残联副理事长姚新庆、维权部主任刘育新光临咨询现场。海岳律师事务所领导对本次活动十分重视,刘厚绪副主任带领所内二十一名律师参加了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律师们对于每一个问题都予以了耐心、细致的解答,以期通过现场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给他们排忧解难,为社会弱势群体尽一份力。活动中接待法律咨询二十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一百六十余份。
崔美虹律师参加“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巾帼志愿集中服务月”活动
2012年5月9日,海岳所崔美虹律师作为女法律工作者协会成员参加了在沧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广场,沧州市妇联组织开展的以“姐妹手牵手 幸福你我他”为主题的助推基层建设年“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巾帼志愿集中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来自全市17个市直部门和13个市级女性社会组织或机构共30支巾帼志愿者服务队伍将为妇女姐妹送大爱,奔赴全市25个省级重点帮扶村,就贫困救助、就业创业、文化科教、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维权等多方面进行帮扶。市委副书记邓沛然出席仪式并讲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李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杨景治出席仪式,参会领导为巾帼志愿服务队赠旗。
【律师在线】
咨询人:王女士
问 题:2010年6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l日至2016年5月31日,租金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收取了5万元租金,但此后张某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李某。2011年3月,我购买了张某的上述房屋,当时张某告诉我房屋出租的情况,我认为李某一直也没使用该房屋,就在办理过户登记后装修入住。现在李某要求我腾空房屋并交给其使用,我该怎么办?
解答律师:霍灿英
你依法应当腾空房屋,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你在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已明确告知你房屋租赁的情况,因此本案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你具有法律效力,你应当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给李某使用,直至房屋租赁期限届满。
【滴水藏海】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