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第 5 期(总第169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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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信息】
海岳律师事务所
参与“残疾人法律援助直通车”专项活动启动仪式
沧州市司法局和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2010年7月2日在大方国美电器广场前举行了“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残疾人法律援助直通车”专项活动启动仪式。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田云中;副局长付玉霞、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苏立明;运河区、新华区司法局全体人员;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靳长征主任带领全体律师参加了此项活动。
启动仪式上,沧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田云中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时指出: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海岳律师事务所霍灿英律师代表全所律师进行了表态发言, 承诺海岳所全体律师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扶弱济困为残疾人服务作为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争取为残疾人提供更优质、更优先、更优惠的法律服务。
在活动现场,司法局田云中局长、付玉霞副局长、海岳所靳长征主任为现场的20位残疾人发放了“法律援助证”,“法律援助证”的发放为低保残疾人士获得法律援助开辟了“绿色通道”,拥有该证者可直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仪式结束后现场进行了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共散发宣传单800余份,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000余册;解答咨询200余人次,对群众比较关心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工伤、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等工作、生活方面的咨询问题,进行了认真详细地解答,当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受到群众普遍欢迎,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霍灿英)
【律师在线】
咨询人:魏先生
问 题:2009年9月份,我在市里某小区租了一套楼房,我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两年。合同签订后,我们一家老小搬进租赁的楼房居住,并且孩子就近上了学。可是就在几天前,房东突然找到我,提出要出售这套楼房,让我家另找房子住。我认为房东明虽卖房,但实为涨价。我想问一下,房东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我享有哪些权利?
解答律师:刘康宁
(1)如果魏先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按时交纳房租,房东便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房东应当保障魏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若房东出售房屋,魏先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按照上述规定,即使房东已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魏先生仍享有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继续租用该房屋至合同期满的权利。
【滴水藏海】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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