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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时间:2005/1/27 22:54:44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614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7)
 ·下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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