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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10/4 16:25:13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25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10-4)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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