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岳律师事务所
首    页   海岳简介 机构人员 海岳信息 经典案例 本所荣誉 重点客户 业务范围 在线咨询 最新业务
  当前位置:首页>>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时间:2009/12/17 18:34:26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501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2-17)
 ·下一条:已经没有了
 相关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尚无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Copyright 2004-2011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3-2-20号(沧州市交通局通翔园东侧)
电话:海岳律师事务所通讯录 传真: 0317-3071791
E-mail: haiyue-lawyers@163.com   冀ICP备180205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