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第 2 期(总第159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9年3月6日 ━━━━━━━━━━━━━━━━━━━━━━━━━ http:www.haiyue-lawyers.com.cn mail:haiyue-lawyers@163.com 【海岳视点】
为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是我国和国际贷款合同最为普遍的担保方法,考虑到由贷款担保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且为大众所普遍关注,现将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建军应《沧州晚报》之邀,解答读者有关贷款担保合同纠纷的问题之情况登刊如下,以供研讨。 都是担保惹的事儿
情况简介: 李大林和刘军(化名)自小学就是同学,平时两人也是私交甚好。去年9月的一天,刘军找到李大林,说是自己有一个叫赵天(化名)的朋友因做生意资金不够,想向银行贷款,可银行需要担保人做担保。考虑到李大林有固定工作,又有稳定的收入,符合做担保人的条件,刘军就想让李大林做这个担保人,李大林碍于朋友的情面,又考虑到和刘军这么多年的情份,没有过多的考虑就答应刘军给赵天做担保人,向某银行贷款8万元。 其实,在同意做担保之初李大林出于慎重曾问过赵天,万一到时候赵天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找他这个担保人怎么办?赵天满口答应说自己有处房产,如果还不上银行的贷款,李大林和另一位担保人张松(化名)可以拿他这处房产去抵押。 听赵天这么一说,李大林的顾虑没了,随后就从单位开信盖章,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又在赵天的贷款合同上签了字。就这样,李大林就和那位叫张松的老师成了赵天的银行贷款担保人,并很快办好了一年期的贷款。按银行的贷款合同约定,这笔贷款连本带息12个月还清,算下来赵天每月需偿还银行7000余元。 然而去年12月初,银行开始多次给李大林的工作单位打电话,向他催要贷款。这时的李大林才得知,原来赵天只向银行还了一个月的贷款后就再也没有还款了。 得知这一情况后,作为担保人的李大林和张松赶忙给赵天打电话,可赵天的手机已经停机,人更是找不着了。又急又恼的李大林赶紧找到刘军,但刘军告诉他,自己也找不到赵天。就在这时,银行已经一纸诉状将李大林和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银行的贷款。 几经周折,李大林终于找到了赵天,问他还款的事,赵天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没钱还贷款。李大林忽然想起赵天曾许诺的那处房产,于是向赵天索要房产证,赵天又说房产证丢了。 今年1月底,在李大林和张松的不断促要下,赵天终于把房产证给了他们。可当李大林和张松将房产证拿到房管所时才发现,房产证也有问题。此时,赵天因一起诈骗案已被刑事拘留。
律师点评: 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就上述担保案,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明确三个问题。 首先,关于贷款发放机构的责任问题。 也就是指保证人是否享有法定抗辩权的问题。保证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贷款人(金融机构)的责任属何种责任。例如贷款过程中存有担保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有些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方说,借款人违反借款用途,而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的责任等。所以说,银行是否有责任,是否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其次,银行不起诉借款人而直接起诉担保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根据保证合同中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来确定的。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李大林先生在保证合同中若确定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这一做法并无不妥。 三、保证人代为还款后怎么办。 首先明确的是,如果赵某在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保证人为避免更多的损失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是一种代偿行为,而保证人代为偿还后,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人为其偿还贷款的返还义务,必要时可以诉讼解决。 最后,张建军律师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一定要看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是否存在风险,若有风险,保证人完全可以拒绝提供担保。2、可以要求借款人为自己提供有效的财产保证,亦称反担保。3、一旦保证行为发生,在履行期内一定要督导借款人及时还款,并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济信息,以备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相关链接: 1、什么是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是担保人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人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 2、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为他人做担保?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3、担保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分为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要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先采取各种途径向债务人索要帐款,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担保人才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找债务人而直接向担保人追偿,而且,在他人提供担保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是一般担保时,就推定为连带担保。
【滴水藏海】
法律的功能决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制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阻止分歧;不是要混淆是非,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词提供确切的事实。无论你处理事务是大,还是小,无论这一事务的直接影响面是宽是窄,在这当中,你首先要以勤奋、无畏和公正去运用正义与自由的崇高原则。 —— 约翰·A·麦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