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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0期

时间:2009/1/4 15:28:08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542次
   

 

海   岳   信   息

第    10   期(总第156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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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视点】

    2008年11月17日,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主任靳长征律师参加了河北省司法厅召开的“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分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座谈会,省政法部门座谈会,厅局机关干部座谈会,市司法局长座谈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主任座谈会等八个座谈会。靳长征主任系我省被邀请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五位律师事务所主任之一,他在会上围绕学习实践活动重点问题积极发言,并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现将其刊载如下,以供研讨。

                               解放思想     以人为本
                             实现律师工作科学协调发展
 
    我来自河北沧州,是一名基层律师事务所主任,能参加今天这样一个高水平的座谈会,感到非常荣幸。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这对于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各项事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省厅举办此次座谈会,我感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必定能掀起新一轮思想大解放的热潮,推动我们的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提升新境界、实现新发展、开创新局面。
    下面结合自己从事律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就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何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不揣浅陋,谈一些自己的一些浅见。
    一、在转变观念上解放思想,摒弃影响律师发展的陈旧的思想观念
党的十七大要求,“全党同志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转变思想观念上解放思想,打破陈旧的思维定式和传统观念束缚,牢固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新思维、新观念,以观念的大转变实现思想的大解放,为推动律师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浪潮下,一个国家想不受外界环境影响,独善其身,封闭发展已经不可能了,当前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已渐渐显现,对实体经济已经造成很大的影响,律师行业我想受经济形势的影响的结果也会慢慢显现,加之律师数量逐年增多,业务、管理都会成为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尽快转变思路,研究解决之道,引导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就现阶段而言,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思想观念我感觉主要是思想焕散,方向模糊,分析起来主要是因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定位还不够明确,涉及到律师业的便是现阶段还处在律师体制改革期,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始终在经受着实践的检验,如何在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管理契合点仍在拷问着我们每个人。
    二、在改革创新上解放思想,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创新体制机制,重点解决制约律师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前,制约我省律师工作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有很多。首先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亟待理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也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职能界限模糊,形式上的分离并未能掩盖司法行政机关操刀律师协会职权的尴尬,同时更不能解决律师生存环境不佳的实际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创新或改良律师管理体制:
    第一,律协换届以后,组成人员已为执业律师,由于执业律师与律协会长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业务、时间等诸多方面的关系和冲突,司法行政机关越俎代庖、执业律师觊觎会长位子也就成了必然现象。2005年我曾参加了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至今我耳畔仍萦绕不散的是新当选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在就职演说中最后对与会代表们的一句掷地有声的承诺,那就是在他任职律协会长期间不会承办一件案子。说句实心话,于宁会长这句承诺兑现与否不是我所关心的问题,只是这句承诺却在有意无意中点破了律协会长职位能够牵动律师业务的玄机。所以,摆在领导者面前的主要任务仍是着力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调动律协会长服务全体律师的主动性,为广大律师营造一个好的执业环境。
    第二,大家都知道,2000年律师体制改革以后,律师本质属性的定义就存在着严重分歧,而且也经历了阵痛和动荡的过程,这个过程对律师业发展极为不利,其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的观念和思想上企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甚至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本质属性的确定,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行业有了正确和阳光的认识,律师不应是个体户,律师不应是无政府主义的游兵散将,但同时改制遗留的问题却给律师生存和工作造成了困难。除却固有的“五难”外,又增添了人事和档案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三险一金的交纳等等,体制变了但成份没有改变,使律师好象没有了家的孩子。
    第三,律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脱节的问题,即最了解基层具体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却不了解具体情况的现象。
    三、以人为本,为广大律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律师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广大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1、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壮大,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日渐增多,但随之而来的确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良莠不分,一些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进入市场,由于大量的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公民代理诉讼,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本是法律工作者为招揽生意,提高自身身价,已从过去羞羞答答,含糊其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发展到今天明目张胆地到处以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法律服务所也以改成了法律事务所,门面上到处是律师的标识和文字,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老百姓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分不清哪些人是律师,哪些人是法律工作者,哪些人什么都不是,就是一般的公民,就将怨气发泄到律师身上,从而造成律师声誉和社会地位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已不单纯影响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已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大厦。在我们沧州地区一法院门前,整个一条街都是所谓的法律服务所,这些人员大多没有资质,很多是法院退休或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员,支上一张桌子,租上一间屋,就开始了所谓的服务,给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对此,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的问题件件审查,建立严格的举报投诉办理程序;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查发现的和举报查证属实的人和事,要依法从严处理。三是请司法机关配合支持。对前往司法机关办案的律师和乡镇法律工作者,办案单位应查验执业证和有关函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拒绝接待;对假冒律师和无证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2、加强宏观管理,严控律师事务所准入,保障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开始实行,这部法律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上更为快捷简单,宛如为法律服务市场注入了一股清凉之水。但凡事都必须辩证的来看,虽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简单了,但有可能为不具备真正实力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打开了方便之门。很多小的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牌子,没有软实力的支撑,任何一名律师都可以申办,一是对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发展不利。二是往往这种律师事务所没有管理、没有资产,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形出现,所里根本没有实力承担,造成很多的问题。所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过程中,一定要通盘考虑,宏观管理,不要使不具备实力的所通过审批,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3、加强律师学习培训工作
    律师是一个通过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业,律师本身应成为一个知本家。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细化,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增多,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服务职能,多角度、全方位为广大律师提供高效、实用的法律实务培训,特别是新出来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方式可以非常灵活,可以面授,也可以网络课堂或者给律所光盘的形式进行,以期使全省律师的素质有一个大的提高,给广大群众提高高质量的服务。
    4、与有关部门联系,抓紧落实律师的实际权利
    新律师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广大律师来讲不啻是一个福音,但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司法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为由往往对律师不予配合,律师的会见权没有在实际中落实,律师的权利实际上被架空。这需要律师的“娘家人”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抓紧与相关部门联系,落实律师的实际权利。比如说,要与人大联系,抓紧制定与新律师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机关联系,在实际中解决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五难问题,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律师的档案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等实体权利,为律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职能弱,开展协调工作困难等实际情形,但有为方能有位,希望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实现律师工作科学协调发展,开创律师工作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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