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2002年第6期(总第58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2年5月8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海岳视点 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靳长征为运河区所辖各小学的校方领导进行《未成年人 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知识讲座
◆海岳传真
海岳视点
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靳长征为运河区所辖各小学的校方领导
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知识讲座
随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又一次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上的一个空白,该法与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本意基本相同,旨在为了净化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故此两部法律为姐妹篇。《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立法宗旨的,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立法宗旨。2002年4月28日,沧州市运河区文教局组织要求,运河区所辖各小学分管法制的副校长和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知识讲座在新华小学举行,本所副主任靳长征担任了此次讲座的主讲。 靳长征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状况。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党中央早在1979年就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个单位所写的《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1985年又以第20号文的形式,向全党发布了《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其中第十项措施就是尽快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法规,据此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青少年立法的空白,为我国青少年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全国共青团中央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后改为《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法》,又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起草小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施行。再次,就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详细讲解。最后,靳主任又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诠释了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并且说明少年日常的客观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少年犯罪包括的内容极为广泛,并不是完全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也不只是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不良行为。对少年犯罪立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保护、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除去共性外,还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的。 青少年是正处于成长阶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实证明,少年时期客观环境对少年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有用之材,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甚至随落为少年犯、社会的祸害。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在认识和研究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少年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排除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已经失足的青少年和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则要伸出挽救之手,突出“教育”两字,教育他们迷途知返、悬崖勒马,成为社会有用之材。 此次讲座在我市教育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校方领导感触颇深,纷纷表示今后一定要抓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让我市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靳长征)
海岳传真 1、陈富德律师为泊头一位老人提供法律援助一事被《燕赵都市报》报道 2002年5月8日,《燕赵都市报》继续报道了倍受媒体关注“老汉被逼给狗下跪磕头”事件的发展。目前本所已经接受委托,指派陈富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陈律师的帮助下,这位泊头老人已经向泊头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且泊头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于5月20日开庭公开审理。 (郑晓君) 2、法律顾问工作锦上添花 近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呈现了一片大好势头,沧州市民宗局、中国平安保险沧州支公司、沧州市河西房管所、沧州市气象局、沧州市南运河河务处、沧州市农科院均与我所建立了法律顾问关系。由以上几家单位可以看出,我所的法律业务已经涉足到保险、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郑晓君)
报: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政治处、办公室、直属单位党委、普法办 抄: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电视台、各法律顾问单位 发:本所各部、室
总编辑:刘剑 编辑:郭林华 郑晓君 打印:郑晓君 份数:25 地 址:沧州市新华中路46号交通宾馆西配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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