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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果农刘才祥诉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二审开庭

时间:2008/4/28 22:01:34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吉仓 阅读2713次
   

青县果农刘才祥诉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二审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青县果农刘才祥诉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二审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律师曹东升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灿发共同出庭为刘才祥代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研究中心指派律师张兢兢支持诉讼。

    据了解,青县果农刘才祥承包了青县县城附近某村的一片果园。二○○三年前因长势良好,刘才祥曾经和有关方面举办“梨花节”和“采摘节”等赏花、采摘果实等活动。二○○四年,刘才祥承包的果园出现了大面积的梨树枯萎、死亡现象,经农林部门组织鉴定,排除了药害、病虫害等因素。刘才祥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是浇灌了南大沟的污水所致。污水的来源是小洋人排放的废水。环境部门多次对污水进行监测,数据显示污水中多个项目严重超标。在青县律师的帮助下,刘才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小洋人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排污与果树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沧州市科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邀请中国农业大学果树专家的参与下,鉴定认为排污行为与果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小洋人公司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进行鉴定。二○○七年,因环境污染问题且案件审理跨越三年多等原因,刘才祥做客中央电视台环保晚会,小洋人公司排污问题被公开曝光。

    随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进行了跟踪报道。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将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排污案列入挂牌督办案件。河北省环保局责令小洋人公司停产,燕赵都市报等做了报道。

    据刘才祥讲,他聘请的青县当地的律师受到了有关部分的不正当调查和干预,被迫辞去委托。刘才祥多次到北京寻求帮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援助中心委托本所环境律师王吉仓、曹东升对涉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随后,该中心支持本所律师为刘才祥代理案件。

    王吉仓、曹东升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了刘才祥诉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案件的第三次开庭审理。第三次开庭主要的程序是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质询和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庭审中,二位律师与刘才祥密切配合,就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能力、鉴定程序对鉴定人进行交叉发问,鉴定人的回答出现了很多疏漏和矛盾。代理律师认为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开庭后不久,青县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民事判决书,以刘才祥承包的果树的死亡与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排放污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刘才祥的诉讼请求。

    刘才祥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寻求援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援助中心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本所律师王吉仓和曹东升律师继续代理该案的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负责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灿发教授决定亲自出席法庭审理。四月二十七日下午,王灿法教授和张兢兢律师赶到沧州。王吉仓、曹东升律师和刘才祥与王灿发教授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共同研究了代理思路和方案。

    二审庭审从上午九点持续到下午近三点。庭审中,刘才祥和两位代理律师王灿发、曹东升除全面引用一审证据外,再次申请法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对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发问。

    法庭辩论阶段,张兢兢律师发表了支持诉讼的意见。

   

庭审后出庭人员合影 左起:张兢兢、刘才祥、王灿发、曹东升

庭审后出庭人员合影 左起:张兢兢、曹东升(后)、王灿发(前)、刘才祥

王灿发回京前与我所环境律师王吉仓(左)、曹东升(右)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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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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