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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期

时间:2004/11/1 15:34:45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041次
   
海 岳 信 息
2004年第3期(总第104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4年3月17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海岳视点

签订资助协议 规范双方行为
——记海岳律师事务所资助两名特困学生事例的继续

去年春节将至,海岳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单继泽及随行人员,带着购买的书包,学习用品和1000元现金,赶往海兴县香访乡香坊村,在县、乡有关部门领导的带领下,与资助的两个学生及监护人见面,海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表示了资助关系的确立。2003年元月26日《海岳信息》第二期曾以“海岳的两名特殊女儿”为题介绍了海岳律师资助特困儿童就学的事例。海兴电视台2003年1月28日播出了海岳所资助两名特困儿童就学的录像实况;1月29日,《沧州日报》以“海岳律师帮扶海兴两名贫困女童”为题进行了报道。事至今日,一年过去了,海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合伙人因故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海岳律师事务所的资助行为和决心始终没变。
为使资助活动更加规范,不受人员及负责人的变化而脱节,同时要加强资助学生与本所的联系和沟通。海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们及合伙人三次召开会议研究,并起草了《特困生学业资助协议》。
2004年3月10日海岳律师事务所指派副主任张建军及行政人员在县、乡有关部门领导和海兴电视的配合下,代表海岳所前往海兴县香坊乡中、小学分别与被资助的中学生王凤然及监护人王冠林、小学生曹宗秀及监护人李金霞签订了《特困生学业资助协议》。该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海岳律师事务所(甲方)的资助金额为一名学生一年1000元(分两次),资金到位时间为3月底和7月底前赴乙方家中面交并签收,资助期限至高中毕业。被资助的学生(乙方)及其监护人应保证甲方资助款用于乙方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勤奋自强、好学上进并与甲方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最少两次以书面形式汇报其学习、思想及有关情况,并附上当学期的考试成绩单。同时协议还注明了双方的联系方式。
协议签订过程始终是在相关的领导关注和甲、乙双方热情友好的气氛之中进行。《特困生学业资助协议》签订后,张建军副主任现场将资助资金每人1000元(含去年下半年)交给学生的监护人。海兴电视台现场采访了张建军副主任,他说海岳律师事务所资助贫困学生的举动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的是一种爱心,愿大家都献出一点爱,使更多的失学儿童能得到资助、有学上。
(兴斌)


 
2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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