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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

时间:2007/3/27 11:15:56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244次
   

海   岳  信  息

 2007年第3期(总第137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19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海岳视点

 编者按:海岳律师事务所主任靳长征律师2003年被沧州市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自担任仲裁员以来,靳长征律师热爱仲裁、支持仲裁、发展仲裁、奉献仲裁的敬业精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不畏艰难、勤勤恳恳、埋头苦干、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公平正义、严谨认真、一丝不苟、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仲裁委员会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并被授予“优秀仲裁员”荣誉称号。2007年1月28日,靳长征律师在沧州仲裁委员会举行的关于表彰先进办事处、优秀仲裁员大会上发表典型发言,下面将发言内容予以刊载,以供研讨。
 
      
当好仲裁员,努力为构建和谐沧州和建设沿海经济强市
                              做出更大贡献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是一位老律师,1986年参加律师工作,但在仲裁员行列中却是一名新兵,我2003年被沧州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此前我也多次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对仲裁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而自我担任仲裁员以来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主持了十余件案件的仲裁(承蒙领导信任,其中多数受命担任首席仲裁员)。可以说是参加仲裁的时间短,办理的案件也不多,但我对仲裁工作却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担任仲裁员后,我更加注意日常的业务学习,着力提高自己的仲裁水平和技能。在仲裁委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仲裁员同仁和秘书处同志的积极配合下,我在仲裁工作中勤勉敬业,严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仲裁纪律,积极调解,公正裁决,努力办好每一个仲裁案件,承办的仲裁案件质量较高,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也得到了仲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下面结合我多年的律师和三年多的仲裁工作谈谈我的经验和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提高认识,为做好仲裁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从律师到仲裁员,角色发生了变化。仲裁员和律师的角色不同,看问题的角度、观点也不同。以往干律师工作,往往是注重维护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从事仲裁工作,就变成一个居中裁判者,凡事要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去看问题,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维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律师和做仲裁员,要经常转变角色,避免角色冲突而影响仲裁工作的中立性。
    提高认识是做好仲裁工作的思想保证。只有对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特点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重视仲裁工作,才能为做好仲裁工作奠定思想基础,才能使自己在仲裁工作中做到到位而不会缺位,更会不越位。
   我认真学习仲裁法律、相关规定及仲裁相关的知识。通过学习我认识到:
    1、仲裁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支撑起来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仲裁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仲裁和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基本法律途径。两者比较,仲裁最大的优点就是更多地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市场经济原则,更比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事项更多,程序也比较灵活。在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的选择上等方面都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该说它是一种当今社会比较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越发展,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这种贯彻意思自治的手段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它所具有便利当事人使用,纠纷解决比较及时,成本相对较低等特点,正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与效益这两个能够实现少投入、多产出,投资短、见效快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因素。
     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发展的较晚,现代仲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也比较晚和缓慢。相对诉讼来讲,选用仲裁的数量还是明显偏少。这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仲裁工作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差距。认识到这种发展的差距的存在,我们就能够把所感受到的压力转化为动力,促使我们切实做好仲裁工作。
    2、仲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
    同诉讼等其他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一样,仲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仲裁活动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贯彻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人独立、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通过通情达理、平心静气的沟通和对话,较为平和地磋商,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正常发展。仲裁所体现的尊重当事人意愿、独立、公平原则以及灵活、高效、简便、平和等特点,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且充分体现新的时代精神和理念。仲裁过程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更多地融合了人性关怀的成分,对于平衡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促进交往,必将产生综合的社会效能,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正因如此,仲裁机制便自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克服“审判官”思想,能够切实放下架子,与当事人之间能够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真正把仲裁工作做好。
    在思想意识方面充分认识到仲裁工作是国家大政方针、治国方略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是服务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就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为社会大局服务信念,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信念,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努力学习,为办好仲裁案件夯实雄厚的业务基础
    做好仲裁员比做好律师有着更高的素质要求,从事律师工作八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才能受聘为仲裁员,品行良好之外,也需要仲裁员具有更强的业务能力、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更深广的知识结构。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或者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时,往往更多考虑的是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面对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律师代理人,面对涉及众多领域和形形色色的民商事案件,仲裁员必须对法律融会贯通,才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才能驾驭仲裁活动。否则,轻则被当事人嘲笑,脸上无光,重则出现错案,损害仲裁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做好仲裁员,不仅需要有雄厚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水平,而且要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综合能力和经验,要熟悉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熟悉法律规范,掌握仲裁实务。所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勇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摸索,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
    我注意在实践中学习和在学习中实践。在民商事仲裁中就经常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有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我就广泛深入求学:一是向书本学,到法律书店、图书馆去翻书;二是向互联网学,网上资源无限,搜一搜就可能找到类似案例和相关内容;三是向专家和同行学,周围的很多资深法官、同行和其它行业优秀人才,就是我经常交流和沟通的对象,在学习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同时,我也注意把立法(包括司法解释)进程中有益的东西借鉴到仲裁活动之中。
    我无论是学习还是从事仲裁工作,都坚持经常不断地总结,分析自己学习和办理案件中得、失及经验与教训。通过总结,能够不断地发现和校正自己的思想行为中的偏差,避免工作失误。
   
三、精心准备,尽职尽责,加强沟通,注重调解,审慎处理好每一件仲裁案件。
    仲裁案件是仲裁员的基本工作,公正处理好每一个仲裁案件是我对自己的基本要求。
    首先,我精心准备每一个仲裁案件,尽职尽责办好仲裁案件。
    每当接受指定后,我都会及时地统览卷宗,了解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并列出明晰的审理提纲和要点。
    2006年4月28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沧州市民岳某与沧州市富达日化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受命担任首席仲裁员主审本案。庭审前通过查阅案卷,我了解到富达日化公司拖欠供货商大量货款且出现市民“挤兑”购物卡的抢购风波等基本情况,沧州市有关主管机关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进行处置,而且在开庭审理前,《沧州晚报》发布了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我仔细研究企业破产案件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仲裁案件移送破产受理法院。为此,我多次与资深法官沟通、咨询,并与其他仲裁员集体探讨,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仲裁庭可以如期审理该案。最终,经依法送达的仲裁裁决书作为岳某申报债权的有效证据得到了破产清算组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债权得以确认。
    其次,我加强沟通,注重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使案件得到及时而圆满的处理。
    仲裁调解不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也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往往是自己协商不成后的行动步骤,主动要求调解的并不多见。但是作为仲裁员就应当充分认识到仲裁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积极意义,根据具体案情,积极、适时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化敌为友,重归于好。
    仲裁调解与司法调解一样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仲裁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仲裁请求为依据,以仲裁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在仲裁员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仲裁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2006年9月28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沧州市李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受命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审理本案。申请人李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就一辆价值约40万元的工程车辆投保,后车辆丢失,二被申请人以有可能骗保为由拒绝理赔。我在阅卷中发现申请人李某的证据材料比较齐全,公安机关的报案、立案等材料也真实可信,骗保的可能性不存在。庭审前经与其他两位仲裁员协商、研究,都认为可以调解。庭审前、庭审中及庭审后,我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服,申请人因投保两家公司,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补偿,同意在理赔数额方面作出让步,索赔数额最后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认可。
    我的体会是,调解要看准时机、火候,掌握好分寸,要在当事人平心静气的时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不厌其烦,耐心劝导。不能急功近利,总想一次成功,更不能靠“裁其败诉”为由进行压服。
    案件的仲裁处理质量是仲裁事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剂,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提高仲裁办案的效率和公正,使当事人切实感觉到仲裁的便利,感觉到仲裁中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感觉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最终必将使仲裁工作赢得社会更广泛的支持,仲裁事业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四、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进行宣传,提高仲裁的影响,扩大业务空间。
    作为一名律师身份的仲裁员,我在平时的律师工作中,也注意积极宣传仲裁,提高仲裁的影响,扩大仲裁的业务空间和领域。
    我担任着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再加上工作中接触到的当事人以及亲朋好友,经常让我帮助审查、起草有关的合同,参加有关的项目谈判等活动,我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宣传仲裁的优点,促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订立或者选择仲裁条款—--很多制式的合同中是两个选项,当事人往往都选或者都不选,往往造成仲裁条款无效,我都会提示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在我的动员和说服下,我的顾问单位沧州市商业银行和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拟定在全市范围内的下属机构中推行这一做法----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同意,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遵守其仲裁规则。”
    我经常受邀为一些单位宣讲法律,在讲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民事、商事法律的时候,我总是不忘在介绍争议解决途径时,着力讲解有关仲裁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因为我的宣传,我的顾问单位和一些当事人也提高了对仲裁的认识,民事、商事合同中更多地出现了仲裁条款,虽然因此我增加了回避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己和律师所的律师业务收入,但作为一名仲裁员,我在精神上会因为仲裁事业的蒸蒸日上而高兴的,对我来说这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回报,相比之下所影响的律师业务收入,也就微不足道了。
    我是沧州市政协委员,担任着海岳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来多次受到上级单位的嘉奖和表彰,但我觉得受聘为仲裁员才是我最值得自豪的事情,仲裁员对我来说不仅是一个职务,更是一个荣誉称号,这个荣誉称号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大的含金量。我决心在未来的仲裁工作中,将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光荣的称号,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大家的期望,维护仲裁委集体的荣誉,公正、廉洁、高效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加强宣传,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和腾飞,为构建和谐沧州和建设沿海经济强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谈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对各位领导和同仁来讲,可能是不足论道的,但确实是我自己最深的切实感受,希望大家给予指点和帮助。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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