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仲裁员,努力为构建和谐沧州和建设沿海经济强市做出更大贡献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靳长征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是一位老律师,一九八六年参加律师工作,但在仲裁员行列中却是一名新兵,我2003年被沧州市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此前我也多次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对仲裁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担任仲裁员以来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主持了十余件案件的仲裁(承蒙领导信任,其中多数受命担任首席仲裁员)。虽然我参加仲裁的时间短,办理的案件也不多,但我对仲裁工作却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担任仲裁员后,我更加注意日常的业务学习,着力提高自己的仲裁水平和技能,与律师工作相辅相成,也促进和带动了我的律师工作。在仲裁委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仲裁员同仁和秘书处同志的积极配合下,我在仲裁工作中勤勉敬业,严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仲裁纪律,积极调解,公正裁决,努力办好每一个仲裁案件,承办的仲裁案件质量较高,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也得到了仲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下面结合我多年的律师和三年多的仲裁工作谈谈我的经验和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不当之处,欢迎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提高认识,为做好仲裁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从律师到仲裁员,角色发生了变化。
仲裁员和律师的角色不同,看问题的角度、观点也不同。以往单纯干律师工作,往往是注重维护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从事仲裁工作,就要把角色定位好,变成一个中间人,一个裁判者,凡事要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去看问题,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维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律师和做仲裁员,要经常转变角色,避免角色冲突而影响仲裁工作的中立性。
提高认识是做好仲裁工作的思想保证。只有对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特点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重视仲裁工作,才能为做好仲裁工作奠定思想基础。只有提高了认识,才能使自己在仲裁工作中做到到位而不会缺位,更会不越位。
我认真学习了相关的仲裁知识,熟悉了仲裁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的历史以及国内、国际仲裁的不同法系各自特点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仲裁制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1、仲裁制度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恢复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极为缓慢,尤其是在文革期间,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根本不需要也没有仲裁制度。文革结束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工作重点转变到经济建设方面来,经济方面的立法逐步建立和发展,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全国人大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中才重新出现了“仲裁”这样的文字,83年的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规定,当时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后来依据这些规定组建的仲裁机构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毫无独立性可言,而且当时的仲裁受理的范围极为有限。但这毕竟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度时期的特殊产物。随着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方面法律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仲裁法》,真正确立了与国际接轨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代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回顾仲裁制度的发展,我切身体会到自己作为资深律师能够被聘任为仲裁员,是非常自豪的事情,因为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对仲裁员要求的条件并不高(没有“公道正派”的要求,也没有从业八年的要求),但有专职和兼职之分。现在的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有了更大的独立性,克服了行政干预仲裁的法律障碍,也有利于仲裁员能够切实独立而真正公正、公平地处理相关案件,更好地体现了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这也正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2、仲裁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从历史溯源方面看,仲裁比诉讼的历史更加长久,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民间仲裁就产生和发展了,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增加,诉讼制度才确立和发展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仲裁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支撑起来的经济。仲裁和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基本方式。正式的而且带有法律意义的基本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就是仲裁和诉讼。
从两种机制的比较来看,各有千秋。相对来看,仲裁最大的优点就是更多地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市场经济原则,让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事项更多、更加灵活,不像诉讼要按照那么严格的法律程序。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到裁决基本上都是程序繁琐、要求非常严格,当事人哪一个环节处理不好,就很麻烦。比如说举证稍微晚了一点就可能导致证据失权,证据再有力也无效。但是仲裁就比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程序也比较灵活。在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的选择上、仲裁结果的合议上都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该说它是一种当今社会比较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越发展,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这种贯彻意思自治的手段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同时它还具有便利当事人使用,纠纷解决比较及时,成本相对较低等有利方面。这些正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与效益这两个能够实现少投入、多产出,投资短、见效快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因素。
两种机制应该并用,而我们现在没有充分利用起来。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发展的较晚,现代仲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也比较晚和缓慢。到目前为止,相对仲裁来说,诉讼仍然较为发达,更有权威性,更容易受到当事人的更多尊重和选择。在选用仲裁手段方面,从相对数量的比较来看,还是明显偏少。这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仲裁工作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差距。不管从全国的情况看,还是从沧州市的情况看,都应该进一步发展仲裁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我们仲裁工作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认识到这种发展的差距,我们就能够切实感受到发展的压力,把压力转化为动力,就能促使我们更加努力,付出更多的心血和汗水,全身心做好仲裁工作。
3、仲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
同诉讼等其他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一样,仲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仲裁活动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贯彻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人独立、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通过通情达理、平心静气的沟通和对话,较为平和地磋商,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正常发展。仲裁所体现的尊重当事人意愿、独立、公平原则以及灵活、高效、简便、平和等特点,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且充分体现新的时代精神和理念。仲裁过程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更多地融合了人性关怀的成分,对于平衡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促进交往,必将产生综合的社会效能,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正因如此,仲裁机制便自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克服“审判官”思想,能够切实放下架子,与当事人之间能够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真正把仲裁工作做好。
总之,在思想意识方面充分认识到仲裁工作是国家大政方针、治国方略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是服务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为社会大局服务信念,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信念,最终形成做好仲裁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努力学习,为办好仲裁案件夯实雄厚的业务基础。
做好仲裁员比做好律师有着更高的素质要求,从事律师工作八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才能受聘为仲裁员,品行良好之外,也需要仲裁员具有更强的业务能力、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更深广的知识结构。虽然仲裁员名册一般按业务领域编排,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或者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时,往往更多考虑的是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面对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律师代理人,面对涉及众多领域的如知识产权、房地产、金融(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形形色色的民商事案件,仲裁员必须对法律融会贯通,才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才能驾驭仲裁活动。否则,轻则被当事人嘲笑,脸上无光,重则出现错案,损害仲裁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我深知,做好仲裁员,不仅需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而且要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综合能力和经验,要熟悉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熟悉法律规范,掌握仲裁实务。不仅要裁决好每一个案件,而且要写好每一份裁决书。一篇好的裁决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这就对我们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加强业务学习,勇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摸索,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民商事仲裁中就经常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这就促使我在仲裁实践中广泛而深入地求学:一是通过书本学,到法律书店、图书馆去翻书;二是通过互联网学,网上资源无限,搜一搜就可能找到类似案例,还可以通过在线聊天、在线咨询等向专家学习;三是向专家和同行学,“三人行必有我师”,周围有很多资深法官、律师和同行,我经常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与外地的法律、法学专家联系也很方面,打个电话、发个邮件也能解决问题。在学习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同时,我也注意把立法(包括司法解释)进程中有益的东西借鉴到仲裁活动之中。
我无论是学习还是从事仲裁工作,都坚持经常不断地总结,分析自己学习中的得与失和办理案件中的经验与教训。通过总结,能够不断地发现和校正自己的思想行为中的偏差,从而能够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
三、精心准备,尽职尽责,加强沟通,注重调解,审慎处理好每一件仲裁案件。
仲裁案件是仲裁员的基本工作,公正处理好每一个仲裁案件是我对自己的基本要求。
首先,我精心准备每一个仲裁案件,尽职尽责办好仲裁案件。
每当接受指定后,我都会及时地统览卷宗,了解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并列出明晰的审理提纲和要点。
2006年4月28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沧州市民岳某与沧州市富达日化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受命担任首席仲裁员主审本案。庭审前通过查阅案卷,我了解到富达日化公司拖欠供货商大量货款且出现市民“挤兑”购物卡的抢购风波等基本情况。沧州市有关主管机关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介入进行处置。而且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沧州晚报》发布了沧州市富达日化超市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我仔细研究企业破产案件与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仲裁案件无须移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为此,我又与富有破产案件处理经验的资深法官沟通,并与其他仲裁员集体探讨,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仲裁庭可以如期审理该案。
我在庭审后及时制作了仲裁裁决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岳某向沧州市富达日化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最终,仲裁裁决书作为债权证据得到了破产清算组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债权得以确认。
其次,我加强沟通,注重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使案件得到及时而圆满的处理。
仲裁调解不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也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仲裁法》规定的是: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才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往往是自己协商不成后的步骤,主动要求调解的并不多见。但是作为仲裁员就应当充分认识到仲裁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积极意义,根据具体案情,积极、适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化敌为友,重归于好。
仲裁调解与司法调解一样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仲裁调解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的重要方式。仲裁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仲裁请求为依据,以仲裁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在仲裁员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仲裁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仲裁调解对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积极意义:一是仲裁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仲裁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三是仲裁调解更能体现仲裁员居中的作用,体现仲裁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四是仲裁调解更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资源。五是仲裁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仲裁调解应当实现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2006年9月28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沧州市李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我受命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审理本案。申请人李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就一辆价值约40万元的工程车辆投保,后车辆丢失,二被申请人以有可能骗保为由拒绝理赔。我在阅卷中发现申请人李某的证据材料比较齐全,公安机关的报案、立案等材料也真实可信,骗保的可能性不存在。我认为该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庭审前经与其他两位仲裁员协商、研究,都认为可以调解。庭审前、庭审中及庭审后,我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服,最后申请人因投保两家公司,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补偿,同意在理赔数额方面作出让步,索赔数额最后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认可。
我的体会是,调解要看准时机、火候,掌握好分寸,当事人情绪激动时,不要勉强,要在当事人平心静气的时候,要苦口婆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不厌其烦,耐心劝导。不能急功近利,总想一次成功,更不能靠“裁其败诉”为由进行压服。
案件的仲裁处理质量是仲裁事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剂,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提高仲裁办案的效率和公正,充分发挥仲裁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使当事人切实感觉到仲裁的便利,感觉到仲裁中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感觉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最终必将使仲裁工作赢得社会更广泛的支持,仲裁事业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四、严格仲裁职业操守、严守仲裁职业纪律,强化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大力维护仲裁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担任仲裁员的首要条件就是“公道正派”。“公道正派”也是仲裁员的职业准则,它包含了丰富的内含。仲裁操守和纪律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严格仲裁操守、严守仲裁纪律,才能真正维护和发扬光大仲裁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仲裁职业操守及仲裁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有着交叉和重叠的方面,也有自己的特点,相对来讲,其更具有中立性、严肃性。作为一名律师出身的仲裁员,我更注重仲裁操守的修养和仲裁纪律的遵守。
首先,我强化自律意识。
为了避免职业冲突,我把两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和归纳(2005年沧州仲裁委印发了《仲裁员行为规范》、全国律协也于先2001年修改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为仲裁工作应当特别遵守的纪律规范专门列明,经常警示自己,防微杜渐,不越雷池一步。
例如,仲裁员有回避制度,律师有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作为一名律师,我担任众多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订立了很多涉及仲裁条款的经济合同,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在出现仲裁案件时也愿意让我担任其仲裁员。而法律顾问关系也不完全是公开的,尤其是外市县、特别是外省市的当事人并不知晓我是哪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虽然如此,我不可避免地会碰到顾问单位请我作仲裁员的情况,我总是作出解释,自觉进行回避。在仲裁委通知我参加仲裁案件时,我也注意了解当事人是否是我的顾问单位或者无论何时知晓,我都会立即自行提出回避要求。碰到关系密切的熟人、朋友、同学、亲属,我都会自觉回避,避免感情等因素影响公正办案。
有一家企业是我多年的顾问点,这家企业碰到一个仲裁案件,在办理立案之前非要选我作仲裁员,我婉言推辞,该企业老总以“不再续聘法律顾问”相逼,我回答说,宁可不要几万元的律师费,也不能丧失了仲裁员的原则,不能损害仲裁的形象和信誉。最终,我还是以情、以理、以法感动了这个老总,他没有强求我违反纪律,反而由衷地说,有你这样的人参加仲裁工作,我对仲裁的信心更充足了。事后,案件的立案、仲裁我均没有过问,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干预,案件处理的也是非常公正的。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将天津的一位违纪仲裁员除名,我把这个事例讲给这位老总,他很震惊,也对仲裁机构的公正性有了正确的认识。后来在与外地客户打交道时,这个老总对涉及到争议解决途径时,总是把仲裁作为首选项目,无论仲裁机构是本地还是外地。
其次,我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除自行回避的外,当事人选定我做仲裁员或者仲裁委主任指定为仲裁员时,我均会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告知当事人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法律顾问单位在网站上列名,如果认为我会不公正,可以申请我回避。任何人任何时间如果发现我有违纪的行为,均可以直接向我提出,也可以向仲裁委等主管机关投诉,还可以向沧州市政协反映,因为我也是沧州市政协委员。
正是因为我能够在仲裁工作中做到严以律己、廉洁公正、遵守执业操守,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守各项仲裁纪律,才使得我办理的案件中胜诉的一方胜的安心,败诉的一方败的口服心服。
五、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进行宣传,提高仲裁的影响,扩大业务空间
作为一名律师身份的仲裁员,我在平时的律师工作中,也注意积极宣传仲裁,提高仲裁的影响,扩大仲裁的业务空间和领域。
我担任着多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再加上工作中接触到的当事人以及亲朋好友,经常让我帮助审查、起草有关的合同,参加有关的项目谈判等活动,我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宣传仲裁的优点,促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订立或者选择仲裁条款—--很多制式的合同中是两个选项,当事人往往都选或者都不选,往往造成仲裁条款无效,我都会提示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在我的动员和说服下,我的顾问单位沧州市商业银行和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拟定在全市范围内的下属机构中推行这一做法----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同意,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遵守其仲裁规则。”
我经常受邀为一些单位宣讲法律,在讲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民事、商事法律的时机,我总是不忘在介绍争议解决途径时,着力讲解有关仲裁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因为我的宣传,我的顾问单位和一些当事人也提高了对仲裁的认识,民事、商事合同中更多地出现了仲裁条款,虽然因此我增加了回避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己和律师所的律师业务收入,但作为一名仲裁员,我在精神上会因为仲裁事业的蒸蒸日上而高兴的,对我来说这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回报,相比之下所影响的律师业务收入,也就微不足道了。
我是沧州市政协委员,担任着海岳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来多次受到上级单位的嘉奖和表彰,但我觉得受聘为仲裁员才是我最值得自豪的事情,仲裁员对我来说不仅是一个职务,更是一个荣誉称号,这个荣誉称号有着更丰富的内含和更大的含金量。我决心在未来的仲裁工作中,将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光荣的称号,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大家的期望,维护仲裁委集体的荣誉,公正、廉洁、高效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加强宣传,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和腾飞,为构建和谐沧州和建设沿海经济强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谈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对各位领导和同仁来讲,可能是不足论道的,但确实是我自己最深的切实感受,希望大家给予指点和帮助。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