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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9期

时间:2004/11/1 15:07:29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096次
   

海 岳 信 息
2003年第 9期(总第87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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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岳视点 维护国家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张建军、刘建二律师代理东光县电力局一案胜诉


海岳传真

海岳视点



维护国家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张建军、刘建二律师代理东光县电力局一案胜诉

2001年9月原告东光县大单乡洼里崔村聘用电工崔连义在修理洼里崔村变压器过程中,触电受伤后住院治疗。后要求被告东光县电力局承担赔偿责任。张、刘二律师作为东光县电力局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二律师明察秋毫、进一步调查取证,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造成原告触电受伤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来承担责任。原审认定,原告系洼里崔村委会聘用的电工,但无电工证,其负责洼里崔村村民用电的电费收取,收齐后交到东光县电力局大单供电所。2001年9月,原告发现本村农用变压器进水,急需修理,即向村委会提出修理建议,洼里崔村两委会研究后同意修理,经与大单供电所联系后,同年9月19日下午,大单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同原告一起断开变压器上端的跌落式熔断开关,切断变压器上的电后,拆下了计量箱。20日上午,洼里崔村委会组织原告等人拆除变压器运回村进行维修,下午原告独自一人去剪除因拆卸变压器而留下的变压器与断电开关下端之间的三根引线,在拆除过程中,因竹梯晃动不稳,原告抓住电线以求平衡,在此过程中触电落地,后被人救起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主张高压电线产权属于电力部门,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电伤原告的电线,产权归洼里崔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供其与洼里崔村委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予以证实。合同证明被告与洼里崔村委会对电线的产权界限划分为533线24号杆处的隔离开关。该开关以下部分的线路产权归洼里崔村委会。大单供电所533输出线路24号杆隔离开关以下部分线路,系1995年10月由东光县委包村干部姬俊仁在洼里崔村包村扶贫时,申请东光县财政拨款后,由东光县电力局施工架设。现洼里崔村所用两台变压器上行第一断路器在电伤原告处的线杆(含该杆)向上数第七根杆处,即533线大单中学东公路东侧第一根电线杆。原审认为,东光县电力局大单供电所输出线路533线大单中学东公路的东侧第一根电线杆以下部分线路是1995年由县委包村干部姬俊仁在洼里崔村包村扶贫时,申请县财政拨款架设,并非被告投资架设,且合同对产权依法应归洼里村所有。事实证明,原告主张的电线产权不归东光县电力局所有,所以东光县电力局不具备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条件,原告败诉。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其上诉理由:1、追加洼里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2、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归被告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0日,东光县供电公司与东光县大单镇洼里崔村委会签订供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产权公界为533线24号杆断路开关下口,包括农改期间国家投入的资产及设备;双方对各自所有的设备承担巡视、维修、保护、管理职责,并对资产界内设施发生的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洼里崔村现任党支部书记(合同签订者)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此有供用电合同及洼里崔村现任党支部予以证实。经原审人民法院现场勘察533线装有断路开关的线杆就是大单中学东公路东侧的第一根电线杆。对该现场勘察图,双方代理人均签字认可。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光县电力局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财产没有因此而流失。

(刘建二)

海岳传真
1、海岳律师事务所单继泽主任步入审判队伍并担任法院院长
2、我所律师统一着装 2003年4月8日上午,我市某服装厂服装师应邀来到我所,利用一上午的时间,经过精心测量,给我所各位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量好尺寸,订做了西服套装,西装颜色为深蓝色,并配有白色衬衣。3月下旬,作为司法礼仪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袍发放到律师手中,但除出庭着袍外,律师衣着不统一,有的律师穿衣随便,在某些方面影响了律师的形象,为了展示海岳律师的良好形象,统一所装,4月初我所决定为每个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统一着装。我所律师的统一着装,有利于树立我所律师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增强我所律师的责任感和神圣感,有利于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回增亮)
3、我所律师回增亮在河北法制报发表论文 2003年4月9日,河北法制报第三版全文刊登了我所律师回增亮撰写的论文《行贿罪追究不力刍议》,全文两千余字,详细地论述了当前我国在行贿罪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四个大方面讲明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追究不力的原因,从三个方面讲述了克服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方法。全文既讲述了现象,又讲明了克服的办法。全文结构紧凑,说服力强,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依法惩治行贿犯罪、遏制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推动作用。


总编辑:刘剑 编辑:兴斌 王吉仓 陈燕 打印:陈燕 份数:25
地 址:沧州市新华中路46号交通宾馆西配楼三楼

 
200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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