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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杰与沧州市浮阳大酒店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6/6/10 21:45:39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5301次
   
残疾人维权案例

杨凤杰与沧州市浮阳大酒店劳动争议案



    案情介绍:


    沧州市浮阳大酒店(以下简称浮阳大酒店)是国有企业,杨凤杰是其职工。

    2003年7月27日晚饭后,杨凤杰在骑自行车去浮阳大酒店上班途中与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住进医院。

    因伤情不甚明显,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肇事方赔偿了杨凤杰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300元。

    杨凤杰出院后到浮阳大酒店申请上班,浮阳大酒店主管人员发现杨凤杰智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下降,没有安排其工作。
经杨凤杰家属多方努力和督促,浮阳大酒店于2004年3月9日向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凤杰之伤为工伤。

    经沧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杨凤杰左挠骨远端1/3处骨折、脑挫裂伤有积水、多发皮裂伤创,评定为六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杨凤杰除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了917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浮阳大酒店没有给付杨凤杰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杨凤杰治疗终结后,浮阳大酒店没有给其安排适当工作,也没有支付伤残津贴。

    杨凤杰妻子无工作,其父70多岁且患有脑血栓,其母也因患乳腺癌手术后欠下一万多元的外债,其子尚小也需要抚养。杨凤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奈之下通过沧州市残联寻求解决办法。

    处理过程:

    沧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中心成员、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代理杨凤杰向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要求:1、浮阳大酒店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浮阳大酒店应当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浮阳大酒店按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20元补发其2003年7月以后的工资和福利;3、浮阳大酒店承担仲裁费用。

    浮阳大酒店在审理中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该浮阳大酒店的一般职工的实际工资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浮阳大酒店补发杨凤杰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伤残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520×60%计发)计8112元。浮阳大酒店向社会保险统筹机构为杨凤杰补缴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二、浮阳大酒店为杨凤杰安排适当工作。仲裁费500元,由杨凤杰承担100元,浮阳大酒店承担400元。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杨凤杰及其家属和律师共同研究了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和裁决结果,认为该裁决书关于伤残津贴的计发标准与国家规定不符,少计算伤残津贴近六千余元。

    为维护杨凤杰的合法权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再次指派王吉仓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代理杨凤杰向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被告浮阳大酒店给杨凤杰安排适当工作,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2、判令被告浮阳大酒店补发杨凤杰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伤残津贴计13520元(按最低工资标准520元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浮阳大酒店向社会保险统筹机构为杨凤杰补缴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又代理杨凤杰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2005年9月变更为被告浮阳大酒店实际履行义务之日。

    同时,律师代理杨凤杰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减免了大部分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依法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浮阳大酒店补发杨凤杰2003年8月以后的伤残津贴按每月520元标准计算至浮阳大酒店实际为杨凤杰安排工作后止;二、被告浮阳大酒店为杨凤杰向社会保险统筹机构补缴2003年8月以后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三、被告浮阳大酒店自判决生效后为杨凤杰安排适当工作。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到残疾人的就业和合法权益保障事项。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除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外,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职工或者家属应当及时依法要求浮阳大酒店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报工伤,如果用人浮阳大酒店不申报,则职工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报。

    3、职工因工致残后,应当及时向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颁发残疾人证书,以便于有关部门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及时实现维权目的。


    4、职工享受最低工资待遇,浮阳大酒店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争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提高劳动案件的争议仲裁和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王吉仓律师

 

版权保留声明

    本文如经中国残联维权部采用,中国残联维权部可以编辑出版,但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及原作者王吉仓律师有权使用与本案例及相关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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