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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8期

时间:2006/2/8 14:08:24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112次
   

海     岳    信    息
                  2005年第8期(总第121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5年12月22日

http: www.haiyue -lawyers.com.cn                                          E-mail: haiyue@heinf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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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参加沧州市商业
银行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

    沧州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已于2005年12月18日在沧州市大化宾馆隆重召开。在会议召开之前,我所接受沧州市商业银行委托为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作律师见证。
     2005年12月18日我所指派律师崔美虹、刘康宁亲临会议现场作律师见证。沧州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邀请了市政府、市银监局等领导,还有沧州市商业银行116名股东出席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百余人。此次会议沧州市商业银行将重新选任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修改沧州市商业银行章程。我所指派的二位律师严格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公司法》及《沧州市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为此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作律师见证。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见证了:“一、沧州市商业银行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程序合法;二、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法定人数,选举的董事、监事符合法定任职的基本条件;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决议内容合法”等事项。在会议接近尾声时,由我所主任靳长征律师宣读了《关于沧州市商业银行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了沧州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我所主任靳长征律师应邀也出席了此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中靳长征律师被沧州市商业银行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得到股东的一致通过。作为沧州市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在沧州市商业银行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一次会议前期,靳长征律师为了配合沧州市商业银行召开此次会议,亲自撰写了近万字的《公司高管的职业风险与防范》一文。此文从新《公司法》修改角度阐述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层如何进行职业风险与防范。在此文中第一点谈到新《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所做的定义,第二点讲“公司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其中重点讲到新《公司法》第54条、第142条、第148条、第149条等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点讲对“高管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后,对公司高管进行防范职业风险作了很好的建议,作为公司性质的金融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公司法》,遇到问题多咨询,避免出现损失或扩大损失,防范于未然。在会议中沧州市商业银行领导将此文发到参加会议的每位股东手中,供其阅读以提高防范风险意识。靳长征律师撰写的《公司高管的职业风险与防范》一文受到了沧州市商业银行领导的高度评价,并在此文上作了加注,要求沧州市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认真学习此文,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防范,依法治行。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靳长征律师作为新选任的独立董事参加了沧州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一次会议。
    沧州市商业银行召开股东大会邀请律师为会议的合法性当场作律师见证,并选任律师作为独立董事参与银行业发展,这是《公司法》实施以来沧州的首例,也是律师参与金融业发展为其献计献策的先例。在开拓律师业务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公司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所指派律师参加沧州市商业银行股东大会不仅增强了我所与沧州市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而且我所律师的业务能力受到了参会股东的好评,展现了我所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风范,体现了我所的综合实力。

(崔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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