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岳 信 息
第 2 期(总第180期)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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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追踪
本所律师参与 孟村县人大及全国人大代表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移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一起针对县级人大代表的刑事违法立案得到纠正
编者按:
一起民事诉讼在结案后却“演变”为一起刑事案件,县人大代表差点就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剧情”发展跌宕起伏,惊心动魄,最终得到纠正,人民检察院系统有效的法律监督功不可没,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更加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上述法律权利,通常被称为“人大代表司法保障权”。尽管“人大代表司法保障权”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被滥用的情形,也曾被学者、新闻媒体记者质疑,但在部分公安、检察人员司法水平、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的情形下,一直发挥而且仍将继续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以下文字披露的情况,就是如此。
值此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特发表此文,抛砖引玉。此实例印证了“人大代表司法保障权”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回击了个别媒体记者的倾向性不当质疑。编者认为,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司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能够有效地促使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避免冤假错案也有着社会积极性。预祝全国“两会”圆满成功。
正文:
2016年1月12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厂长董学庆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拿到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全国人大代表刘春香的复函复印件,一块压在心头的巨石终于被摔落地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5﹞高检办发复4号《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申诉案办理情况的复函》答复:“您转来的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申诉材料收悉,我院按照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目前,该案已审查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审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对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监督立案不妥。湖北省检察院已要求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通知开发区公安分局撤销该案。2015年12月15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通知沙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沙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于当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一、缘起----民事诉讼,荆州商家败诉
2009年11月底,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签订《工业品制造合同》,由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为其制造Φ1220×35中频弯管机、同型号的坡口机等多套设备,经检验、交付、安装、调试后,设备在2010年6月初已经运转正常,能够正常生产使用。
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在设备使用三年、质保期满两年后单方委托江津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获取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公司依此为据,以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设备“为不合格产品”为由,于2013年12月,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承担利息。在答辩期内,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依法于2014年1月提出反诉,要求对方给付剩余货款(质保金部分)。
2014年6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关于给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
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依法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下旬,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逆转----荆州商家投诉,警方刑事立案
2015年1月中旬,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对涉案设备进行司法鉴定,称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向该局投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复函认为,案件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行政机关不应当就同一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后江津同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出具了设备不合格的鉴定报告。
据知情人员称,2015年3月20日,荆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警李某等人乘坐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到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厂方提供了相关资料。
2015年6月3日,荆州警方再次来到孟村回族自治县了解情况。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厂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王吉仓律师与警方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沟通。警官李某称,现已经刑事立案,涉嫌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吉仓律师为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起草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意见》,《意见》认为,荆州警方在民事诉讼终结后对“同一事实”的案件立案侦查,程序方面明显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显然属于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在实体方面,两份“鉴定意见书”根本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立案的依据,且双方之间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刑事违法性,更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具备刑事追责的主客观要件。
荆州警方对《关于公安机关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意见》不予理会。此后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或者发送短信给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负责人董学庆,要求其去荆州说明情况。7月9日,警官李某短信董学庆:请主动到荆州投案,否则,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阻击----律师明示人大代表身份,县人大依法不予许可强制
正当经营行为,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董学庆焦急万分,寝食不安,困惑不解。他说,全厂职工要吃饭,众多客户要维护,如果真的犯罪了,自己“坐”进去也不冤……荆州厂家竟然不择手段,意图在经济不景气的状况时转嫁风险,想不明白荆州的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为何如此违法办案!而且,荆州警方6月3日来是与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的人员吃住在一起的!
一直参与案件处理的王吉仓律师,劝解董学庆要坚信邪不压正,正义和法律必胜,要积极冷静应对。在交流过程中,王吉仓律师得知董学庆县是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代表。根据法律规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王吉仓律师认为董学庆可以利用这一身份,对荆州警方的违法立案进行“阻击”,为最终胜利赢得时间。
2015年7月13日,王吉仓律师向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干警李某多次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董学庆先生是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后警官李某回短信告知了收件人和地址。7月13日,王吉仓律师通过中通快递,向荆州警方邮寄了董学庆的人大代表证复印件(已加盖人大印章)。
2015年7月20日,荆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核实董学庆身份后,向孟村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许可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代表董学庆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4日,孟村县人大常委会给荆州警方复函,经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其提请不予许可。
四、插曲----个别媒体记者的倾向性质疑
据称,有北京一家媒体的记者曾经到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进行采访。
2015年12月12日,“民主与法制网”发表了题为《“人大代表司法保障权”的“另类妙用”》的报道。称“公安办案陷嫌疑人人大代表身份困境”,并引述荆州警方的看法,提出质疑。
董学庆浏览了报道认为,这篇报道具有很强的倾向性,该文没有引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也没有听取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的意见,几乎完全听信并叙述了荆州厂家和荆州警方的片面之词。
五、结局----全国人大代表监督,刑事违法立案被通知撤销
在“阻击”荆州警方违法立案的同时,王吉仓律师建议董学庆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寻求司法保护并提请上级人大直至全国人大予以监督。他还建议董学庆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寻求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上级机关进行反映。
全国人大代表、孟村回族自治县政协副主席刘春香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将有关申诉材料提交给了全国人大相关机构,后申诉材料转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据悉,2015年12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络处段军霞处长给刘春香代表打来电话,告诉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对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监督立案不妥。已经要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公安分局撤销该案。将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复函。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作出﹝2015﹞高检办发复4号《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申诉案办理情况的复函》。随后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人员向荆州警方索要撤销案件的书面文书,荆州警方人员承认已经撤销案件,但不提供法律文书。一起针对县级人大代表的违法刑事立案以撤销立案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确认消息后,董学庆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感言:案件发展一波三折,存在的问题发人深思。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负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刑事立案值得称赞。
董学庆认为,通过本案可以证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监督法律实施的作用更不容置疑。(文:王吉仓)
特别声明:如需转载(含部分摘录)、公开报道、上传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开,请事先与本所联系,征得同意。
报:省司法厅律管处、省律协、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送:沧州报社、各法律顾问单位。本期加送省高院等。
发:本所各部、室。
主编:靳长征 编辑:王吉仓 陈燕 打印:陈燕 份数:80
本所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73-2-20号。
发表说明:本期信息当时作为内部参考报送。后,荆州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期信息内容,时机成熟,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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