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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仓律师代理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中赢得胜利

时间:2016/8/6 17:20:35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045次
   

王吉仓律师代理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中赢得胜利

 

    2016年8月5日,孟村黎明电子机械厂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快专递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荆州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吉仓律师代理孟村黎明电子机械厂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程序。还参与了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

    2009年11月底,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签订《工业品制造合同》,由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为其制造Φ1220×35中频弯管机、同型号的坡口机等多套设备,经检验、交付、安装、调试后,设备在2010年6月初已经运转正常,能够正常生产使用。

    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在设备使用三年、质保期满两年后单方委托江津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获取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公司依此为据,以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设备“为不合格产品”为由,于2013年12月,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承担利息。在答辩期内,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依法于2014年1月提出反诉,要求对方给付剩余货款(质保金部分)。

    2014年6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关于给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

    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依法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下旬,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申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5年1月中旬,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对涉案设备进行司法鉴定,称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向该局投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复函认为,案件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行政机关不应当就同一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后江津同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出具了设备不合格的鉴定报告。

    2015年6月3日,荆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荆州警方)干警第二次来到孟村回族自治县了解情况。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厂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王吉仓律师与警方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沟通。警官李某称,现已经刑事立案,涉嫌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吉仓律师为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起草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意见》,《意见》认为,荆州警方在民事诉讼终结后对“同一事实”的案件立案侦查,程序方面明显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显然属于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在实体方面,两份“鉴定意见书”根本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立案的依据,且双方之间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刑事违法性,更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具备刑事追责的主客观要件。

    荆州警方对《关于公安机关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意见》不予理会。此后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或者发送短信给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负责人董学庆,要求其去荆州说明情况。7月9日,警官李某短信董学庆:请主动到荆州投案,否则,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7月13日,王吉仓律师向荆州警方干警多次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董学庆先生是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月13日,王吉仓律师通过中通快递,向荆州警方邮寄了董学庆的人大代表证复印件(已加盖人大印章)。

    2015年7月20日,荆州警方在核实董学庆身份后,向孟村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许可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代表董学庆采取强制措施。

    在“阻击”荆州警方违法刑事立案的同时,王吉仓律师建议董学庆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寻求司法保护并提请上级人大直至全国人大予以监督。他还建议董学庆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寻求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上级机关进行反映。

  2015年8月14日,孟村县人大常委会给荆州警方复函,经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其提请不予许可。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作出﹝2015﹞高检办发复4号《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申诉案办理情况的复函》。答复:“……我院按照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目前,该案已审查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审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对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监督立案不妥。湖北省检察院已要求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通知开发区公安分局撤销该案。2015年12月15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通知沙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沙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于当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16年6月9日,孟村黎明电子机械厂签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的(2016)最高法民申1245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王吉仓律师代理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逐一反驳了荆州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荆州沙钢管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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