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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孙全用和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15/8/2 17:22:43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516次
   

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孙全用和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3年2月10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孙全用和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来到肃宁县查封了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达百余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经营。孙全用与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七苓怀着焦急的心态,闻名来到海岳律师事务所,找到单继泽主任,经过充分协商与我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我所自2001年10月27日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代理的首例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孙全用介绍,2002年1月初,在书商任恩刚的引荐下,孙全用认识了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北京组稿编辑中心主任詹某,经过协商,孙全用与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于2002年1月14日达成了《出版合同》及《审定出版补充合同》。在具体的协作中,孙全用把一切事务委托给任恩刚办理。后由于孙全用与任恩刚产生经济纠纷,任恩刚向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举报了孙全用违反《出版合同》利用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书号出版图书的行为。2002年10月28日下午,国家“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督查处毛小茂处长、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市场处杨渤副处长、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北京发行部于秀先总经理、任恩刚以及沧州新闻出版局一行16人赴肃宁县河北村查获了孙全用存放在家中的以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的《 中华英才》、《题海航标》两套高中教辅系列丛书14种16175册。后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以孙全用和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违约和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数额达500万元。 
 
 
    由于国家“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案件督查处曾介入于本案之中,加之本案案件性质典型、影响范围广泛、涉案数额巨大,因而受到了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三级新闻出版局的高度重视。在接手此案后,单继泽主任指派王吉仓律师主办此案。王吉仓律师通过审查《出版合同》及《审定出版补充合同》,初步认为上述合同虽然表面上是出版合同,但其又包涵委托印刷关系和担保关系,该合同又涉嫌因买卖书号而无效,法律关系错宗复杂。
 
    通过听取王吉仓律师的汇报,单主任深知此案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当即指派王吉仓、刘康宁等律师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仔细研究本案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件,以先制定初步诉讼方案。与此同时单继泽主任要求将本案主要证据材料交全体律师传阅,使全体律师对本案进行初步了解。
 
    单继泽主任专门抽出时间仔细审阅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在熟知本案全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利用3月3日、4日晚上的时间连续两次召集骨干律师进行案件专题研讨。
 
 
    参加研究的人员有副主任靳长征、张建军、退休资深法官王宏耀、业务三部部长崔援朝、业务二部部长李学明及其他律师共25人。在案件研讨会议上,针对案件管辖、出版合同效力、肃宁九州印务有限公司担保责任、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违约的情况和其索赔数额依据等重要问题一一进行了研究。与会律师积极勇跃发言,各抒已见。通过讨论,我所最终确立了“以主张合同无效为基本抗辩理由,以争取司法管辖为诉讼策略”的诉讼方案。 
 
 
    诉讼方案确立以后,单继泽主任委托王吉仓律师与北京多名知识产权专家教授取得了联系,将本案主要证据材料传真到北京,并亲自前往北京与各位专家进行座谈,且就我所确立的诉讼方案征求专家的意见,该诉讼方案受到了多数专家的认同。 
 
 
    上述诉讼方案取得了孙全用和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的同意,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随后,以单继泽主任、贾启华、王吉仓、刘康宁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向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在诉讼期间,中国新闻出版报头版头条报道河北惊现盗版大案,涉案金额上亿码洋。法律服务时报也进行了相关报道。
 
    王吉仓律师与刘康宁律师四次到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递交诉讼文书。在预备庭审中,王吉仓律师代理孙全用提出了答辩意见,指出该案:1、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著作权合同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就侵权部分,原告应当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并允许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2、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书号的行为,其签订的出版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3、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缺乏事实根据。随后,王吉仓律师在法庭指定的一周期限内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三页书面答辩状和十九页的质证、举证意见。
 
    王吉仓律师在承办一起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期间,在省政府法制办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主办法官通知王吉仓律师,原告已经撤回起诉,因需要退换证据原件(法院查封的图书、日记本等)需要律师到法院领取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王吉仓律师和刘康宁律师四下上海,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和证据。律师询问主办法官原告撤诉的原因,主办法官说经过法官仔细阅读被告律师提交的答辩状并分析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主张有一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劝导,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同时送达了解除设备、流动资产查封、证据(图书)扣押的民事裁定书。至此,这起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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